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45条措施助企业降成本再出发
原标题:45条措施助企业降成本再出发
近日,市发改委等21个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对破产办理相关流程和政策措施进行了规范、细化和补充完善,提出45项政策措施。
这些措施瞄准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财产处置、信用修复等诸多难题,推动本市破产办理进一步降成本、提质效,助力企业重新找回利润增长点,避免经营主体消极退出市场。
破产财产可“先处置,后解封”
企业破产财产处置是办理破产中难度较大、耗时较长的环节,直接影响破产企业财产回收率。
新政明确了财产带封处置规则: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管理人直接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管理人无需再办理解封手续,即可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处置。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本市细化破产财产“先处置,后解封”流程,要求管理人在拍卖时说明带封处置情况,明确财产拍卖后办理解封及相关过户的材料,便利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带封处置操作。这样一来,企业就能更快处置财产,重新找回利润增长点。
除此之外,本市也完善国有划拨土地转移流程,可先行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破产企业名下符合城市总规、可以办理出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效盘活破产企业占用的土地资产,释放闲置土地资源活力。
破产企业办理股权变更时,经常遇到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情形。为此,此次也针对管理人办理股权变更时面对的不同情形,提供了操作指引,破解了办理难题。
“为解决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下落不明、接管不到、处置不了的问题,本市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业务中,将发现的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相关信息反馈给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破解下落不明机动车处置难题。”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公安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均已通过这种方法向法院及管理人共享了大量破产企业机动车信息,保障了债权人权益。
破产企业名下的机动车,很多都存在交通违法现象,如果要求购买人处理破产企业机动车违法导致的记分,很可能扣分过多,影响车辆使用。《若干措施》明确,在司法拍卖后,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处理记分,购买群众无须处理,保障了机动车购买人的权益,提高了破产企业机动车处置效率。
破产信息“一网”“一窗”通查
涉税事项贯穿破产企业破产办理全过程,政策复杂、专业性强、涉及税务各业务部门多。《若干措施》围绕解除非正常户、破产企业发票供应、纳税申报等重点难点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材料,着力提高破产涉税办理便利度,提升涉税事务办理高效便捷水平。
按照新政,破产企业因生产经营、财产处置、破产清算等产生的税款应依法依规申报。如管理人通过公开拍卖或者公开变卖等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原则上以拍卖成交价或变卖成交价等公开处置价格作为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管理人也可及时办理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核销“死欠”。
记者获悉,为了提升破产信息查询便利度,本市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破产信息查询专窗、在“首都之窗”网站设立专栏的基础上,也增设了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破产信息查询专窗,实现市、区两级专窗全覆盖,破产信息“一网”“一窗”通查。破产信息查询原则上即时办理,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一站式”融资服务助企业重整
破产企业能否重整再生?根据新政,本市将积极吸纳多种类型金融机构、行业组织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完善资产交易及配套服务体系,为破产企业重整提供“一站式”专业化融资服务。同时,探索总结竞拍方式在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中的成功经验,复制推广创新模式,吸引更多潜在投资人参与企业重整,实现债务人重整价值最大化。
此外,本市支持完善破产重整投融资平台功能,发挥破产预防和审前辅导作用,提供专业化融资咨询服务;探索“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等资产拍卖处置方式,吸引潜在投资人参与企业重整,充分挖掘重整企业价值;完善线上线下相融合的资产交易及配套服务体系,提供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其他综合配套服务。
对于破产企业而言,身上或多或少都背负了失信行为。若想重整,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将完善“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平台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一口申报”窗口功能,便利重整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市场监管、纳税等领域信用修复申请等事项办理,有效提升信用修复办理效率。同时,建立“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与相关信息平台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通过数据共享实现信用信息的跨部门联动,便捷查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以及破产重整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信息。本报记者 曹政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或“中国西藏网文”的所有作品,版权归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