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人民网石家庄3月28日电 (记者祝龙超、实习生李唯一)3月28日下午,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100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一般规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此次《条例》修订,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三个问题。
问题一:安全生产“谁来管”?
压实各方责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抓手。对此,条例作出详细规定。一是明确“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鲜明提出“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二是规定政府职责,包括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投入保障制度,鼓励和扶持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开展公益宣传教育,健全与周边省份区域协同机制,开展表彰和奖励等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的监管职责。三是规定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履行各自管理职责。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涉及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以及其他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四是明确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如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及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等线索,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五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六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其应当履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定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法定义务。七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总监,其有权对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制止、拒绝执行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指令等。八是对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义务作出规定。
问题二:安全生产“管什么”?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是条例关注焦点和规范重点。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三是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标准化建设。四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五是建立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开展教育培训和演练。六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管理。七是对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提出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八是明确发包出租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创制性地设置了“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一章,专门就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消防、特种设备、渔业船舶等重点领域,以及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等重点场所作出特别规定。一是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三是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出规定。四是开展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五是规范危化项目选址和安全距离,规定危险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以及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六是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明确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七是对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以及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提出明确要求。八是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在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巡查和应急值守、物资储备等。
问题三:安全生产“怎么管”?
管好安全生产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重点是抓好“三个着力”。
着力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二是实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三是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四是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五是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六是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分级管理。七是推行网上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开展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着力加强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一是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二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三是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四是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评估制度。五是加强信息公开。
着力提升法规刚性约束力。为确保安全生产机制制度设计、责任举措等落地见效,条例用17条的篇幅规定违法行为罚则,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作出处罚。二是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的作出处罚。三是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照要求安排试运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四是对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开展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五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自动切断装置的,为城乡居民生活提供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为居民用户配套提供安装安全装置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六是严格追究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法律责任。七是对条例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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