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水平开放推动外商投资量增质升
作者:桑百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院长)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风向标。我国市场成为外商投资的热土、吸引外资企业的磁石,与坚定扩大对外开放、不断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密不可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研判国际国内发展大势,深刻总结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验,确立了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并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决策。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和“以开放促改革”,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2020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2021年“十四五”规划纲要也提出“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不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构成了新时代的鲜明特征,在更高水平开放思想指引下,我国发力构建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的外资营商环境,外商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持续提高,营商环境国际排位大幅跃升。
外商投资规模屡创新高,高水平对外开放潜力加速释放
十年来,在全球国际直接投资大幅波动条件下,我国实际使用外资稳步增长,从2012年的1117.16亿美元增加到2021年的1734.8亿美元,增幅超过55%,吸引外商投资额稳居世界第二位,连续30年居于发展中国家首位。外商投资结构逐步升级,外资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高技术产业吸收外商投资占比从2012年的14.1%上升到2021年的30.2%,提升1倍以上。
大规模的外商投资在拉动我国经济增长、提升工业化水平、增加就业、贡献税收、扩大进出口贸易、改善国际收支、满足市场需求、提升企业治理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升级,以及推动改革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外资企业以占市场主体2%的比重,带动了约4000万人的就业,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1/10,贡献了我国1/6的税收,2/5的进出口,大批产品和服务质量优良、技术创新能力强、占据价值链高端的外商投资企业,产生了明显的技术、管理、知识、信息和营销理念等的外溢效应,推动我国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带动着创新发展和经济结构升级,提升了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系列高水平开放举措不断落实落地
开放平台引领外资管理体制创新。十年来,我国先后设立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的作用,率先打造以公平竞争为基础、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制度体系,建立安全可控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复制推广制度创新成果,带动全国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建设海南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推动高水平开放的制度集成创新,构建商品、服务、要素自由便捷、安全有序流动的规则体系,大幅度放宽外资投资市场准入,颁布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促进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营造国际一流的外资营商环境;设立开发开放试验区,打造内地开放和利用外资新高地,推动中西部与沿海地区协同开放,提升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水平,外资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成为吸收外商投资的热点。
国际化外资营商环境加速形成。十年来,我国紧密跟踪国际经贸规则变迁趋势,把协议开放和自主开放结合起来,主动对标国际通行的先进经贸规则,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做到既“准入”又“准营”,建立非歧视的规制体系,内外资企业经营许可、税收、工商管理、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等待遇趋于公平;不断改进加强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平等对待国内外所有企业、个人及投资者的知识产权;提高政府决策透明度,提升外资决策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落实外资政策的WTO合规审查机制,提升外资政策合规水平;提高外商投资的环境和劳工权益保护标准,强化监察及执法力度。
市场化外资营商环境基本确立。十年来,我国先后出台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全国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并多次修订瘦身,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实现清零。全面清理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范围持续扩大,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放宽或取消汽车、金融等特定领域外商投资股权比例限制,外商投资自由化程度不断上升。增加、扩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深化“放管服”改革,成立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纾解外资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进事中事后监管,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持续提升。
法制化外资营商环境趋于完善。十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制建设,在总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三法”)经验基础上,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统一的外资领域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实现了“三法”合一,把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权益保护、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结合起来,把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纳入法律框架,为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外商投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为落实《外商投资法》,出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构建与《外商投资法》配套的法律体系,通过“立改废”,全面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不衔接的规章和政策文件,外商投资法制环境明显优化。
营造吸引外资的国际环境。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倡导建立开放型世界经济,践行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开放理念,积极参与改革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推动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遏制经济全球化逆流,为吸引外资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面对新冠疫情冲击,我国坚定维护全球价值链、供应链、产业链的稳定,出台系列稳外资政策,化解外资企业生存压力,保障外资企业正常运营,稳定外商投资预期。积极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十年来签署9个新的自贸协定,尤其是签署并生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自贸区数量比以前增长近1倍,初步构建起自贸区网络体系,有效助推了外商投资。
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外商投资高质量发展。十年来,我国持续提升外商投资质量和水平,增强外商投资与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契合度。通过修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中高端制造、高新技术、传统制造转型升级、现代服务等领域外商投资,支持外资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创新发展;加大中西部地区承接外商投资转移基地建设力度,鼓励中西部外商投资,助力平衡发展;鼓励环保产业外商投资,加大环境投入,推动绿色发展;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保护外资企业劳动者权益,助力共享发展。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我们充分发挥外商投资衔接国内国际经济的作用,吸引全球优质要素资源,推动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了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体系。
十年来中国吸引外资的脚步不停,政策利好不断释放, 吸收外资与对外投资合作情况都取得新进展,外商投资为中国经济增添一抹亮色。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目标,我们必须坚持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发挥外资联接国内国际的独特优势,持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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