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拿什么严惩行凶暴徒?
作者:若夷
6月10日凌晨,河北唐山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的事件。多段监控视频被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11日下午,唐山警方回应:该案9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现场监控视频画面极其残暴血腥,让人义愤填膺,更令人锥心发指,大家不禁发问:一个文明的社会,怎么可以如此人欺人……依据现行《刑法》直观来看,可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名加以定罪量刑,但认真思量后又会发现这两个罪名不足以平民愤。
依据《刑法》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又显得太轻。
再看“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该罪名的最高刑罚是死刑,在量刑上似乎完全没有问题,但在法理上,我国的“故意伤害罪”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结果犯”。无论是该罪名的入罪门槛,还是具体的量刑高低、轻重,事实上都主要取决于所造成的具体人身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到底是轻伤、重伤抑或是致人死亡。如果是致人死亡,当然可直接判死刑,但如果只是轻伤,那就只能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标准。
从以往一些相关案例来看,在类似上述这样的案件中,尽管施暴场面十分凶暴残忍,但按照相关标准,最终的伤情鉴定结果,却很可能不仅达不到重伤,甚至连轻伤标准也达不到。
按照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些在普通民众看来显得严重恶劣的人体伤害,实际上都可能不算轻伤。以“面部”伤害为例,像“脸部软组织挫伤”“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这样的伤害,就都仅仅属于轻微伤,根本构不上轻伤,因而也构不成“故意伤害罪”。在这种背景下,此次事件中,在最终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之前,仅以“故意伤害罪”论罪量刑,前景恐怕并不令人乐观。
因此,针对这起案件,要想真正实现对暴徒的严惩,还受害女性一个公道,我们或许要跳出在这两个罪名中追责的窠臼,而以更严厉的“故意杀人罪”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故意杀人罪的标配刑罚就是死刑,而只有在“情节较轻”情况下,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述案件曝光的视频中来看,我们有理由怀疑并认为这几名男子的行凶行为,实际上是属于企图致人死命的“故意杀人”。当然,受害人在该案件中最终并未致死,依据《刑法》,“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相关视频显示,暴徒之所以没能“杀人致死”,并非源自心慈手软,而是旁人干预的结果。
因此,对该案件的施暴暴徒,可不妨以“杀人未遂”来追究刑责。依据《刑法》,“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里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只是比照“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标准而言的。若按“杀人未遂”定罪量刑,即使从轻或减轻处罚,实际上也远比寻衅滋事罪的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轻伤”情况下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要更严厉得多,这不仅更有利于安抚民情民愤,也更有利于让人们在该案中感受公平正义。(若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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