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犬三年”?传染病防治不能“拍脑袋”
作者:陈广江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为预防和控制黑热病的发生和流行,从今年8月1日起,全区禁止养犬3年;对家养犬进行集中检测,阴性的通过寄养、买卖等方式处置,阳性的捕杀处置,同时全面捕杀流浪犬。7月28日,井陉矿区农业农村局一工作人员对媒体称,“昨晚接到通知,禁养犬这个事取消了”。
这项文件的取消并不奇怪。井陉矿区相关部门在正式实施前倾听民意、接受监督,果断取消该文件固然值得肯定,但事件背后的脱离实际、“拍脑袋决策”等问题仍值得警惕。
首先,“禁养犬三年”于法无据。无论《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还是《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黑热病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都没有禁止养犬的规定。只要市民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相关部门就无权干涉。据报道,当地市长热线工作人员称,“上面要求我们这么做。”究竟是上级要求井陉矿区这么干,还是井陉矿区意会错了上级的意思,有关方面应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以防治乱甩锅现象。
其次,“禁养犬三年”的必要性、合理性存疑。作为慢性地方性传染病,黑热病当然需要早防早控、严防严控,但抗击新冠疫情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疫情防控要尊重科学、把握规律,越是任务艰巨、情况复杂,越要增强定力、精准发力,切忌用力过猛、滥用蛮力。从相关统计数据和井陉矿区动物检疫站的说法看,当地黑热病情况并不严重。有专家直言,即使是针对更常见且对公共安全危害更大的狂犬病,各地政府也并没有出台过禁止养犬的政策。
再次,“禁养犬三年”基本不具可操作性。一项情理法都难以解释通的政策,在现实中必然引发市民的抵触,犬只如何妥善安排也是一个难题。根据行动方案,对违反规定擅自饲养的犬只,一经发现予以捕杀。若落实这项规定,全面捕杀犬只极易引发矛盾。
实践证明,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群防群控,才是防治传染病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做法。而“禁养犬三年”的政策,不仅背离法治轨道、科学轨道,也偏离了群众路线,自然行不通。以“禁止养犬三年”等简单粗暴方式预防黑热病,此前我国各地都没有先例。取消“脱轨”的文件,要反思、纠正背后的不良作风。(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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