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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4月1日起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

发布时间:2023-03-31 14:26:00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北京3月30日电(记者邱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新冠特殊医疗保障政策调整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并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通知》同时明确,国家医保局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价格水平实施分类管理。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据了解,近日,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医保局前期出台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分类管理政策,发布了有关药品的价格公告。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

(责编: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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