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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新规征求意见,服务提供者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发布时间:2023-04-12 10:12:00来源: 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4月11日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并明确提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接收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个人关于更正、删除、屏蔽其个人信息的请求;发现、知悉生成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续。

  对于监管处罚措施,征求意见稿给出具体规定: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既要求提供者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也明细了违规的处罚措施。意味着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已经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前提和关键。”奇安信集团副总裁张卓告诉记者,随着技术的日益成熟和普及,企业应该更加重视数据安全,在开展相关业务时积极寻求专业的网络安全技术和咨询服务的支持,确保业务的安全和可靠性。奇安信集团作为网络安全领域的企业,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安全方面已经有所布局,并提供了丰富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评估和应对各种安全风险。(经济日报记者 李芃达)

(责编: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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