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探店短视频需依法标明广告是好的开始
【阅读提示】达人探店附加购物链接不标明“广告”当心被罚
光明网评论员:据媒体报道,近日,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明“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全国首起达人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
对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明“广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该办法第9条明确,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这一行文表述,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发布方所应尽到的相应义务。在短视频成为民众日常生活休闲娱乐和信息获取的重要媒介的当下,这样的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短视频是当下各社交平台产品运营的重点方向之一。具备免费特性的短视频,能够吸引互联网用户长时间在社交平台上逗留,相关企业也以此来实现产品日活数和获客数的不断增长。正如俗语所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虽然短视频产品面向用户免费观看,但平台方和短视频制作群体并不可能“无偿奉献”。通过短视频产品变现实现营收,也是短视频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短视频变现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尽管现今短视频行业发展较为成熟,但放置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跟进的大的社会背景下,短视频行业仍是新产业新事物。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对短视频行业变现行为予以合理规范,有助于短视频产业长远发展。无论是《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制定,还是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首例判罚,都是行政执法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动作为,也是警示短视频产业不合理变现行为的积极案例。
短视频行业之所以仍被视作新产业新事物,与我们的社会正处在全民新闻时代不无关系。人人都可以身处一线,人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平台记录、表达和传播,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新闻传播链路被打破,很多时候的网络新闻热点并不再是由传统新闻机构报道,而是开始综合网友在“第一现场”实时反馈。最直观也最容易被传播的由网友产出的内容载体,正是短视频。此时传播的短视频中,信息、观点和广告被杂糅,短视频里有制作者的判断、观点里有制作者的推介。这是一种新的变化,但这种新的变化缺乏应有的道德伦理制衡。
由于全面新闻时代产出的热点短视频内容真实性很难在第一时间被辨别,因而使得基于社交平台产出的所有类别短视频等,在社交媒介环境没有传统新闻之“真”。失“真”意味着短视频可以被添加进夸大事实的内容,那些打着真实探店旗号的探店短视频,其真实性只能依靠受众用户自行辨别。用户的辨别能力高低不一,这一差别的存在,也就让短视频变现行为有了不当操作的空间。
此时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直接手段,就是强制要求以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短视频应显著在短视频中标明“广告”。立法明文规定,实则也能够在强制约束中,建构起短视频行业具有足够约束力的新的价值标准。树立行业规范、建构行业伦理约束,能够在法律法规之外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这同样是丰富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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