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创新的“孤岛效应”
【科学随笔】
作者:潘建红(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北京市科协科技社团与公共政策专业智库基地首席专家)
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科技创新成为关键变量。把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培养人才第一资源、增强创新第一动力更好结合起来,才能不断涌现出新的产业,激发产业发展的活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然而,当前的创新活动还存在着创新主体价值目标不同向,管理部门“越位”与“缺位”等问题,各主体在创新活动中“闭路循环”,产生了“孤岛效应”,阻碍了创新的发展。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高科技创新治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建立多元、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因时而异的利益分配机制,构建创新全链条协同发展的“立体”网络,推动创新蓬勃发展。
创新活动中,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分别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政府能为创新发展提供政策与法规上的支持,发挥宏观调控功能,优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弥补创新的不确定性及公共市场的失灵等缺陷。企业结合技术、人才和市场需要,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创新。高校培养人才,并承担知识创新和转移的职责。科研院所提供科技创新的实验场所,承担公益性应用研究或面向市场的技术开发等功能。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是科技创新供需双方互动的纽带与技术创新成果转移、扩散的桥梁,是技术创新成果最终能进入市场的重要渠道。
但在实际创新活动中,各创新主体之间的价值目标往往会“错位”。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关注学术成果的鉴定与评奖,对成果应用关注不够;企业则更注重经济效益,希望以最低创新成本,创造更高价值,可能出现短视行为;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出现服务意识不强的问题,使技术供需双方难以顺畅对接和信息互通。这些创新主体之间,通常以利益导向来协调,然而因各自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核心利益差异较大,可能引发创新链条中断,创新供给与需求出现错配、脱节的情况。各创新主体间协同创新也不够,难以产生聚合效应,不利于创新发展。
另外,制度会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一些政府管理部门会出现“越位”“缺位”的情况,部分创新政策相互冲突、制约,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相关科技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不健全,缺少配套机制。一些科研机构、高校的研发游离于企业之外,脱离具体的实践,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经费投入比例不合理,存在重学术轻应用等问题。部分企业创新投入上比例较低,对周期长、不能立竿见影的创新项目缺乏热情,不愿承担创新可能导致的风险。一些企业内部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不充分,不能激发创新活力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本应承担技术转移、科技风险投资与技术服务等职责,但目前也存在平台尚不完善、资金流动不畅、无法高效运转等问题,这使得创新主体要素与资源要素交互不畅,导致结构性失调。
在整合创新资源方面,当前也存在难以发挥最大化协同效应的问题。在创新过程中,如果供给、需求及推广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的直接联结,就能形成创新主导的社会网络。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各创新主体处于不同社会网络,又缺乏合作平台,协调机制不健全,难以高效协调发展。具体来讲,创新过程中,企业可能对创新的市场效益持怀疑态度,给予创新的投入与资源分配不足。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市场有距离,在创新中可能延误时机。同时,技术中介发育不健全,信息交流不完全,服务的主动性还不够。如此,各主体在创新过程中缺乏深度融合,“闭路循环”,形成了“孤岛效应”。对于跨区域的主体、资源、要素的整合,共享及融合就更困难。伴随风险投资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科技资源共享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缺失等因素,使得创新主体之间的联结更弱。
有鉴于此,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激发创新活力,需要政策、体制、管理及市场等协同发展,健全多元参与的治理体系,提升创新主体的治理能力,破除创新的“孤岛效应”。
首先,要注重政策引导。在创新活动中,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高科技创新治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解决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及政策“越位”“缺位”等问题,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政府要变“管”为“放”,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通过资源配置、政策供给及战略规划等,引导各创新主体的利益目标。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财政、货币政策等引导,强化制度,加大财政投入、人才等的供给,将法治贯穿在创新全过程,让规则发挥强有力的引导作用。
其次,实现创新全链条协同。在协同创新主体方面,要利用计划、监督、协调等方式,理顺各创新主体规范,调整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有效协调不同主体间的目标和动机,建设自主、协同、开放的创新体系,形成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在协同创新要素方面,要推进人才、资金、技术、数据、产业及市场等创新要素流动,打通技术、创新、产业三者之间的通道,建立共享平台体系,大力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和要素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推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配合,以市场需求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提升创新治理效能。
再次,激发创新活力,要创新协同治理的制度机制。建立因地制宜、因时而异的利益分配机制。这要求对各个主体的需求进行具体分析,加大激励措施,着力激励原创突破,建立多样化的利益分享模式与机制。完善科技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通过股权等激励方式,调动各类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另外,要构建“立体”创新社会体系。建立政府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主体为支柱,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为保障的创新社会体系。各行业、领域及地域,也应协同配合,构建立体创新社会体系。要发挥市场作用,引导资本深度参与科技创新,科技中介组织要提升服务效率、发动能力和竞争活力。通过产业链、信息链、金融链及政策链等链条协同推进,形成融合发展的新态势。强化行业协会、行业组织与科技类社团的作用,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沟通信息,联结社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推进合作共赢。
最后,还应营造创新协同的良好氛围。在政策环境方面,不断优化科技创新治理的制度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办事流程,为科技创新系统运行提供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在社会环境方面,构建以诚信和责任为基础的创新生态,调动全社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有效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形成竞争机制,营造宽容失败的社会环境,保护创新积极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动能。
《光明日报》(2023年08月31日 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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