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学前教育迎来专属法律恰逢其时
【光明时评】
作者:杨玉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幼儿教育是传统文化传递的开端。近日,学前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的提出、拟定和审议,对填补我国在学前教育法律领域的空白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相较于义务教育而言,依然存在发展不充分,供给、保障和监管权责不明,保教质量和师资队伍质量有待提高等较为明显的问题,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权益主要靠宪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障,缺乏专属法律。因此,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全民素质,作为学前教育领域专属法律,“草案”的推出恰逢其时。
补齐普惠资源短板,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草案”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的发展原则。明确规定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共同构成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主体,且前者的服务被允许接受政府购买,为社会办园力量作为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同时,从规划布局、配套建设,到村镇体系的建立,再到规范办园的条件和程序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充分肯定了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我国学前教育完成“补齐普惠资源短板”任务的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鼓励、扶持和规范也成为政府管理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主要方式。
完善普惠保障机制,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草案”对各级政府提出“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总体责任,严格制定了层次分明的监督管理框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履行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和管理职责情况承担督导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强调各级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以保障基本财政经费投入,并特别提出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提升保教保育质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除了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和入园保障等教育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外,“草案”与时俱进地推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的“特别保护”条款,体现了党中央在学前教育领域坚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决心。同时,“草案”要求幼儿园的安全保障、保教内容和内部管理等方面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并特别提出幼儿园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对学前教师资质和权责进行严格规定的同时,对标义务教育,强调政府和幼儿园应对学前教师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保障,并加大师资培养力度,健全教师在职培训体系,从制度上为教师职业发展赋能,以切实提升幼儿园的保教保育质量。
“草案”充分体现了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健全保障机制的治理思路,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体现了党中央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积极服务国家人口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重要部署,对推进各级政府依法治教具有里程碑意义。
《光明日报》(2023年09月04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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