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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

发布时间:2023-10-25 10:33:00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高阳(山东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山东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金融兼具政策性和金融性双重属性,在增加农村地区基础性投入、增强金融支持普惠性发展等方面能够发挥巨大作用,是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农业农村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政策工具。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政策性金融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市场更加立体,机构更加多元,产品更加丰富,传导宏观调控政策和支撑“三农”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应继续发挥好政策性金融的积极作用,以提高农业农村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为目标,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农村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

   健全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内部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居民尤其是新型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出现快速增长,需求结构也更加多元,这对农村政策性金融供给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适应新特点、新需求,应进一步提高政策性金融服务的可得性,积极搭建政策性金融供给方的常态化合作平台,推动政策性金融由独立运作向协同发展转型。以数据信息共建共享为切入点,充分发挥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的引导作用,整合各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建立支农信贷、农业保险、涉农融资担保、涉农直接融资等领域的数据动态共享机制,形成包含各类农业数据和农业金融数据的大数据信息库,动态掌握农业领域金融供求总量、资金流动趋势和风险聚集情况。同时,健全农业政策性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探索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增强监管部门间的工作协同,优化政策性金融监管大数据集成和使用制度,切实提高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健全农村政策性金融工具的协同创新机制

  我国农业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活力不断被激发,定制农业、创意农业、康养农业等新兴业态纷纷涌现,并因此形成大量新的金融需求,这对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提出新的要求。目前,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底层产品已经比较健全,特别是政策性担保和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对传统信贷、债券等金融资源流动形成重要牵引,也进一步凸显了政策性金融为农业农村发展增信、避险等方面的作用。未来可以探索建立以政策性金融为纽带的农业融资新模式,通过提高各类金融工具与相关政策的配合度,形成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环环相扣的金融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政策性金融供给体系。为更好满足农业农村地区新的金融需求,应积极推进政策性金融工具的统筹联动,充分发掘其促进金融资源流入乡村的纽带作用,扩大保单质押贷款等创新产品的覆盖范围,稳步提高农业信贷担保的放大倍数,形成“政银保担”协同创新、联合助力农业农村发展的良好局面。

   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配套服务体系

  我国城乡地区发展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农村地区在经济发展基础、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仍有不少短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策性金融的发展,也影响其更好发挥助农支农的作用。比如,农村居民金融知识普及率不高,农村地区基础金融覆盖面不足,不少农村地区资产抵押、流转、处置体系不健全等。发挥好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应坚持在加强政策性金融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做好外部环境建设,增强对政策性金融资源及其他金融资源的承载保障能力。一是健全基层金融服务体系,科学布局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互助性金融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整合金融机构网点和人才队伍,加强村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疏通金融资源向基层地区流动的传导机制。二是着力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推动政府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加快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三是统筹完善配套政策,积极开展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等方面政策创新,调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经营主体两方面的积极性。四是夯实政策性金融的科技支撑,推进无人机、卫星遥感等科学技术的应用,不断提升服务的精准化水平。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

  财政投入是政策性金融的重要资金来源,亦是政策性金融兼顾政策调控目标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政策性金融服务的供给者众多,对于财政资金支持的诉求亦有所区别。应立足各类政策性业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更好实现财政资金投入的预期效果。首先,破解农业政府性担保机构的发展瓶颈,持续扩大业务规模。健全针对此类机构的可持续资本补充、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对于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提高其倍数上限。其次,坚持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推动农村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总量稳定增长。进一步提高对主要粮食作物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守牢粮食安全底线。用好用活财政资金奖补政策,推动地方特色农产品发展,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市场化手段满足农业新兴业态的避险需求。最后,健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各类金融资源形成有效引导。在当前以银行为主的融资体系下,应鼓励各级财政立足实际出台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措施,积极解决金融支农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引导各类金融资源更多流入关系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领域,同时,通过引导各类金融工具实现功能互补、优势互助,反哺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建设,增强农业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

  《光明日报》(2023年10月24日 06版)

(责编: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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