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挂靠残疾证行为不能屡禁不绝
作者:赵志疆
残疾证也能“出租”?据媒体报道,一些残疾人劳务公司与企业合作,劳务公司帮企业虚假挂靠残疾证,企业在付出较少的工资支出后,即可减免数额较大的残保金。对于残疾人来说,相当于只把残疾证“租”出去,还能得到一部分的工资和社保收益。
残疾人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据知情人士透露,有的大企业每年应交的残保金高达百万元。利益诱惑之下,一些残疾人劳务公司与企业合作,帮企业虚假挂靠残疾证,企业在付出较少的工资支出后,即可减免数额较大的残保金,而对于残疾人来说,相当于把残疾证“租”出去,得到一部分的工资和社保收益。
虚假挂靠残疾证看似“双赢”,实则对企业和残疾人双方都隐藏着巨大风险。残保金是为了确保残疾人实现真正的就业而设立,通过挂靠残疾人证完成“形式就业”,其真实目的是逃避缴纳残保金,显然违背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立法目的。对于企业来说,虚假挂靠残疾证的性质属于“骗取”,且因为残保金带有一定的税收性质,用人企业也有偷逃税的嫌疑;对于残疾人来说,因为没有与企业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挂靠所得也可能被判为非法收入,会被追缴。
虚假挂靠残疾证也是有偿挂证的一种。早在2017年,人社部就印发了《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部署打击药品流通、环评、建设、专利代理等领域的“挂证”问题。2018年11月,住建部等七部门采用社保比对、人事档案核查等手段有效打击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挂证”行为。随着社保、职称、职业资格证件等数据库联网进程加快,职业资格证领域的有偿挂证现象已大大减少。然而相比起职业资格证,虚假挂靠残疾证显然更为隐蔽——不少企业都会为虚假挂靠的残疾人提供社保,仅凭社保比对很难发现其中猫腻。
在这样的背景中,残联等相关部门不妨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多对用工企业进行调查走访。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不应仅满足于看到企业为残疾人提供了多少工作岗位,更应该深入一线了解残疾人的工作和生活状态。由此,不仅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和残疾人的现实问题,而且可以及时叫停虚假挂靠残疾证的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市场秩序。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虚假挂靠残疾证在某种程度上也暴露了一种困境:尽管企业有使用残疾人的需求,但却很难找到符合用工需求的对象。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为残疾人提供更多就业帮扶做起。让残疾人拥有更多的技能优势,不仅可以扫除用工企业的后顾之忧,而且可以巩固残疾人自食其力的信心。如此一来,虚假挂靠残疾证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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