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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对育龄女性的生育支持

发布时间:2023-11-28 10:21:00来源: 中国妇女报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需要着重增加对生育主体——育龄女性的保护和关爱,通过提供时间、服务、经济、职场四方面的生育支持,大力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排解家庭尤其是育龄女性生育和再生育的后顾之忧。

  建议增加产假的灵活性,严格落实男性陪产假和育儿假规定

  首先,建议允许新生儿母亲视情况分散休假。目前,女性的产假模式多是“基本产假﹢奖励产假”。尽管带薪假时间不短,但时间集中,缺乏灵活性。建议考虑允许新生儿母亲根据现实状况分散休假,这样既可给予生育女性更多的关怀,亦可给予婴幼儿抚育一定的弹性空间。

  其次,建议严格执行男性陪产假规定。虽然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有规定丈夫可享有7天至30天不等的陪产假,但遗憾的是,男性的陪产假规定仍难以有效实施。现实生活中,很多男性自身休陪产假的积极性也不高。应当明确的是,陪产假的设定是为了让男性分担家庭义务,承担起照顾家庭应尽的责任,故男性劳动者的生育陪产假休假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再次,严格落实新增育儿假。近年来,部分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新增了父母育儿假。例如,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父母育儿假方面,目前最关键的是,要将父母育儿假不打折扣地落实到位。父母双方都必须休育儿假,且各自的份额不可转让,如此也可以相对减少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用人成本的考量。

  加快建设政府主导的托育服务监管体制

  首先,各地要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尽快细化托育行业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政府要扮演好裁判员角色,建立奖惩机制。对托育机构违规特别是虐童行为进行警告、严厉惩处、追究法律责任等,并记入托育行业黑名单。防止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和机构进入托育行业,并对其他托育机构和相关主体起到警示作用,减少和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其次,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体系,建立并强化人员考核制度,对机构负责人、育婴师、保育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能力评估、行为测试。强调职业道德教育,保障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师德水平。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设立动态评估机制。设立年检制度,定期对托育机构的师资等情况进行抽查评估,确保机构服务质量。

  再次,将家长纳入托育机构监管主体,通过线上线下、定时定点地了解孩子的在托情况,评估托育机构服务的成效,提升家长和社会对托育机构的信任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托育服务氛围。

  探索多种形式的家庭育儿补贴制度

  首先,持续探索将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范围。当今社会,部分育龄群体虽有生育意愿,但由于年龄偏大或自身健康因素等导致生育困难,这一群体想要孩子,就需要依靠辅助生殖技术。因此,可考虑不断提高群众对辅助生殖服务在经济上的可承受性,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充分释放生育潜能。

  其次,持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深入研究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险合并后生育保险政策对象扩展和基金可持续问题,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对于灵活就业者、未就业或失业女性、农村女性、女大学生等特殊群体,通过结合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定额补助、社会救助等多元筹资方式将其纳入覆盖范围。

  再次,探索现金补贴、购房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通过发放现金补贴或服务代金券、税收减免等形式,制定总体财政负担在可控范围之内的、合理的补贴和税收政策,减轻家庭的育儿负担。同时,扩大筹资渠道,丰富补贴发放手段,逐步形成普惠型育儿补贴模式。例如,探索教育补贴政策,通过减免学费、助学贷款、发放学习用品等方式适当给予多孩家庭一定的优惠资助;可以考虑通过发放育儿补贴等方式鼓励祖辈在公共托幼服务不足的情况下照料孙辈,对隔代照护婴幼儿的家庭提供经济支持;通过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优先为多孩家庭提供廉租房或提高住房补贴等方式,增强再生育父母购买、租住房屋的能力等。

  进一步细化就业立法,完善女性灵活就业和再就业体系

  首先,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我国劳动就业政策法规的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虽然宪法和法律都已对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平等提出明确要求,但在具体落实层面仍存在执行不力、监管不足、不够细化等问题。

  其次,探索建立灵活就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采取灵活工时等方式,为育儿母亲提供一定时长的弹性工作时间,允许有婴幼儿照护诉求的职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采取远程办公、家庭办公等形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给予企业一些优惠政策和奖励津贴,对于积极支持育儿的企业进行奖励和补贴,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和成本支出。比如,对开设非营利性托幼服务的企业,按企业规模和女工占比予以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再次,加强育龄妇女再就业体系建设。应充分发挥各地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力量,通过女性专场招聘会或培训会等活动,为因生育而职业中断的女性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机会,保障职业中断女性再就业渠道畅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女性创业人员,给予信贷支持,为创业女性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陈婷婷)

(责编: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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