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文规定”破网络暴力治理难题
近日,公安部公布多起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直以来,网暴案件存在自诉案件当事人“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以及“法不责众”等问题。对此,《意见》做出了相应明确。
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网络暴力并非一个独立的违法犯罪类型,而是包括多种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意见》对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
在刑法中,网络暴力行为主要适用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周加海解释,传统的侮辱、诽谤犯罪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且往往事出有因。为了保护被害人隐私、促进修复社会关系,刑法规定了告诉处理制度。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的是,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是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网络暴力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而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其中不少为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与此同时,作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却很低。周加海表示,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有罪判决极少的巨大反差,一方面与自诉人在确认网络暴力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
要想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根据网络侮辱、诽谤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意见》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切实矫正“法不责众”倾向
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参与者众,责任认定和区分较为困难,“法不责众”成为客观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要依法严肃追究,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表示,要依法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暴力案件。特别是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或者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的案件,以及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应重点打击。
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履行相关义务。《意见》指出,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强化综合治理网络暴力
“被网暴者遭受严重侵害,甚至付出生命代价,‘按键伤人’甚至‘按键杀人’的网暴者却没有受到应有追究。这样的状况必须改变。”周加海强调,适应网络时代形势变化,进一步明确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标准,让网暴者受到制裁、付出代价,为被害人讨回公道、伸张正义,是法律的应有功能,是司法的应尽职责。
根据刑法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意见》规定对适用公诉程序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四项情形和一个兜底项。
《意见》还就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协调衔接问题作了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全力做好协助取证工作,切实帮助被害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孙萍指出,要立足公安机关的职能,切实加强与网信、宣传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要常态化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执法,压紧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主体责任,推动网站平台强化企业自治、完善管理规范、健全畅通举报渠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阻断制止网络暴力事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表示,最高检会同公安部等部门正在协同整治“自媒体”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突出问题。(科技日报记者 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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