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融合背景下非遗舞蹈艺术发展路径探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长河中积淀下来的具有代表性和独特价值的文化现象和表达方式。而旅游作为一种大众生活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更多的实践和应用场景,激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机和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对于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牢牢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旅游发展的规律特点,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融合,让旅游成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载体。非遗舞蹈艺术与文旅融合发展的路径,是一条充满挑战和机遇的道路,需要我们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注重非遗舞蹈艺术在旅游产业中的应用和推广,以此助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和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
推动非遗舞蹈艺术的传承与创新,提高群众文化素养
非遗舞蹈艺术的传承与创新涉及对传统文化的尊重、保护和发扬,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现代社会的需求和趋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坚守非遗的内涵,挖掘非遗的时代价值,创新非遗资源转化路径与形式,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体系,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系统化的教育培训,传承人可深入了解非遗舞蹈艺术的起源、演变和内涵,掌握舞蹈技巧与动作语言,从而实现非遗舞蹈的传承与保护。创新是传承的生命力所在,发展非遗舞蹈艺术需要不断融入时代的需求和审美观念,通过与其他艺术形式的融合,创造出新的舞蹈作品和表演形式,以吸引更多观众的关注和参与。此外,还需要注重非遗舞蹈艺术的创作,鼓励艺术家以非遗元素为创作源泉,通过现代舞蹈技巧和表达方式,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创作出具有独特风格和深度内涵的作品。
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非遗舞蹈艺术保护体系
在资金投入方面,应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筹措方式。可以通过国家、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文化补贴、文旅产业资金等,以及与企业、基金会、社会组织等其他资源的深度合作,在项目启动、展览策划、创作支持等方面提供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在资金使用方面,应注重合理分配,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效益最大化,适当增加对非遗舞蹈艺术团队的人才培训、设备更新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在保护体系建设方面,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建立健全与非遗舞蹈艺术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明确非遗舞蹈艺术的保护范围、责任主体、保护措施等内容。同时,应加强非遗舞蹈艺术的传承与创新,建立相应的培训机制,培养和选拔非遗舞蹈艺术传承人才,提高非遗舞蹈艺术的口传心授和传承能力。在保护体系运行方面,应加强非遗舞蹈艺术资源的调查与整理,建立非遗舞蹈艺术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为非遗舞蹈艺术研究、传承教育和展演交流提供有效支持。
深化文旅产业合作,创新非遗舞蹈艺术传播与展示方式
创新非遗舞蹈艺术传播与展示方式,需要各个部门和机构协同努力,成立专门的协作机构,协调各方资源、制定政策方案,以促进非遗舞蹈艺术与旅游、文化、教育等相关领域的合作。要注重挖掘非遗舞蹈艺术的独特性和特色,通过研究和挖掘非遗舞蹈艺术的历史背景、表演技巧、服饰乐器等,为其传播与展示提供更多支持。通过成立专业研究团队,对非遗舞蹈艺术进行深入研究和保护,为其传承与发展提供前沿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非遗舞蹈艺术的传播与展示方式。比如,利用虚拟现实技术,通过模拟非遗舞蹈的场景和动作,将观众带入其中,增强其参与感与沉浸感。
培育非遗舞蹈艺术人才,提高非遗舞蹈艺术创作水平
非遗舞蹈艺术人才是对非遗舞蹈艺术有深刻理解和热爱,并且具备一定的艺术技巧和创新能力的人。培养非遗舞蹈艺术人才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包括教育体制改革、专业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等。在教育体制改革方面,应将非遗舞蹈艺术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并制定专门的教育政策。例如,在高校设置舞蹈学院或非遗艺术专业,以提供系统化的非遗舞蹈艺术培训和教育。对于专业课程设置来说,注重传承与创新的结合。非遗舞蹈艺术课程应该包括非遗舞蹈基本理论、艺术史和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内容,以帮助学生深入了解非遗舞蹈的本质和特点。同时,还需要制定具体的技巧训练课程,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舞蹈表演技巧。鼓励他们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注重艺术创新,敢于突破常规,寻求新的艺术表现形式和手法,让作品既保留非遗舞蹈艺术的传统特色,又具有新颖的艺术风貌。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承载着历史记忆,还体现了民族精神和智慧。非遗舞蹈艺术与文旅融合发展的路径并非坦途,而是充满挑战和机遇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应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挖掘和利用非遗舞蹈的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使之成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一个亮点。(王俊博,四川传媒学院)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传媒学院首批校级科研团队建设“川渝地方舞蹈创作研究科研团队”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川媒院〔2022〕1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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