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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起预防性反恐的“铜墙铁壁”

发布时间:2024-01-25 09:59:00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黄彬〔福建警察学院区域(福建)反恐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领域立法,不断通过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把预防性反恐放在第一位,为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反恐怖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反恐怖法律体系,至今已形成以宪法为根本,反恐怖主义法为主体,刑事法律为骨干,国家安全法等为保障,其他法律为补充,涵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等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通过设定恐怖主义个罪,实现对恐怖活动的全链条打击。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根据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通过修改刑法,制定刑法修正案等,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资助恐怖活动、洗钱、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涉恐预备行为、帮助行为等纳入惩治范围,斩断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的传播链条、资金链条、运输链条、工具链条,并通过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实现了与国际反恐怖公约的对接。此外,我国还通过反洗钱法、网络安全法、国防法等部门法的补充,不断加强系统性配合,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获取资金以及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活动,对武装打击恐怖主义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通过反恐怖专门立法,实现对预防性反恐的全方位设定。面对紧迫的反恐怖斗争形势,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迈出反恐怖主义专门立法第一步。2015年12月,反恐怖主义法通过,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反恐怖工作有关体制机制和手段措施,其中“安全防范”专设一章,从彻底解决各种深层次矛盾入手,通过对重点目标的管理,加强反恐宣传教育,防患于未然。

  三是通过建立完善地方性立法,推进预防性反恐细化落地。近年来,新疆、浙江、湖南、上海、四川、福建、河南、北京等省区市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细化反恐措施手段,增强可操作性。从地方立法来看,各地结合自身地理位置、风险挑战和实践经验,对反恐怖主义法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补充。例如,浙江构建了“五位一体”的海域反恐怖工作机制;上海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反恐防范工作要求;福建对同城快送等新兴业态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北京聚焦首都特点,规定了首都功能核心区等重点地区一体化防控工作体系。以反恐怖主义法为主导,地方性立法相配合,相关规定与时代同步伐、与实践同发展,及时补充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反恐法治网络越织越密。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反恐怖法治基本原则

  从个罪打击到专门立法,我国在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与实施过程中,始终将保障人权作为贯穿其中的主线。

  从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角度来看,生命安全是最根本的人权,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通过设定个罪、提高惩罚力度、落实防范责任,最大限度保障了民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并对行政权力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从去极端化工作来看,相关法律既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又反对一切歪曲宗教教义等形式的极端主义。从权利保障角度来看,相关法律通过规定恐怖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复核程序、公安机关有关措施的解除时限等一系列措施,教育挽救涉恐罪犯,打好去极端化“组合拳”。

  实践证明,面对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境外有种子、境内有土壤、网上有市场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的复杂形势,我国通过不断完备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形成系统性合力,进一步提高主动发现能力和先发制敌本领,将绝大多数暴恐活动摧毁在预谋阶段、行动之前,反恐怖斗争良好态势不断巩固拓展,有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感持续保持高位,为推动全球反恐怖主义事业健康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光明日报》(2024年01月25日 04版)

(责编: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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