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限制,终究只能是遏制教师外流的辅助手段
作者:朱昌俊
多地限制教师“非正常”流动。据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公布的《2023年第二期“公述民评”面对面问政活动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针对杭州西部山区教师人才外流现象,杭州市2024年底前将对西部区、县(市)教师非正常流动作出政策限制。不仅杭州,记者梳理发现,江西、广东、四川、云南、湖南等地教育部门,都对中小学教师非正常流动作出限制。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教师的流动,不管是从乡村到城市,还是从落后地区到先发地区,对个人来说,这本是再正常不过的选择。但是,面对乡村教师的加速流失,越来越多的地方出台政策,严控教师外调和辞职,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不过,实事求是地说,这样的政策不仅难以规避争议,对于其效果也不宜高估。一方面,用行政手段留人,在限制流动性,也即保住“存量”的同时,其实也可能降低农村教师岗位的吸引力,影响“增量”。毕竟,个人追求更好的职业发展永远是一种本能。同时,若是“一刀切”地限制流动,也会造成一系列的公平问题,其中的边界到底如何把握,很重要,也是难点;另一方面,限制流动虽然能够在一定时期内降低教师流失的规模,但对于真心想出走的人来说,最终可能变成“留人难留心”,通过这样的方式留下的教师,是否真的能够发挥出该有的价值,恐怕也要打个问号。
所以,尽管理解这种行政手段留人的无奈一面,但是不得不承认,这充其量只能说是一种遏制教师外流的辅助手段。事实上,杭州市教育局也同时强调,乡村教师参加职称评审、教师荣誉评选时,给予适当倾斜。此外,将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完善“越往基层、越在偏远、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乡村教师收入调节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落实农村教师3项津补贴政策。
这其实是切中了一个根本性问题,那就是还是要靠待遇来留人。虽然近年来很多地方也都强调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乡村基层教师更多的倾斜,但囿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及综合条件的限制,乡村教师待遇低于城市教师,落后地区教师待遇低于先发地区教师的状况终究还是普遍现象。因此,要更好留人,或者说要构建一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教师正常流动生态(双向流动,而非单向流动),还是需要进一步从平衡好待遇上想办法。
比如,在确保“教师的薪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整体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同一地区内的乡村教师待遇能不能整体高于城市教师?而为了弱化地方财力不足在保障教师待遇上的被动局面,可以在更高层面专门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待遇保障力度。这也算是对农村教育的一种针对性支持和精准投入。此外,当前不少地方探索教师退出机制,能否利用好这一政策杠杆,为城乡教师设置差异化的激励机制,从而增加农村教师岗位的“性价比”优势?
说到底,一个正常的教师流动生态,应该要被社会所追求。通过行政手段来限制教师流动,更像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应该看到,一些地方沦为教师的“流出高地”,背后有着较复杂的原因。包括生源和人口的流失、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足、公共服务的落后等等,要留住教师,还是要从多维度来发力。而这些,显然不仅仅是教育议题。(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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