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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去应聘的却被骗花钱培训了 记者调查“招转培”陷阱

发布时间:2024-03-06 09:53:00来源: 法治日报

  编者按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聚焦就业领域重点和难点,围绕“扩、促、兜”综合施策,打出稳就业政策“组合拳”,一系列稳岗支持和扩岗激励措施落地生效,取得积极成效。

  然而在招聘市场中,各类乱象仍层出不穷——“招转培”陷阱,不仅让求职者白白花了钱,还耽误了找工作;付费面试辅导,机构鱼龙混杂,大量虚假宣传;入职背景调查过度,侵犯隐私……

  当下,春招市场热度升温,求职应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今天起,法治经纬版推出“依法整治招聘市场乱象”系列报道,推动问题解决,保障求职者合法权益,敬请关注。

  “本来去应聘的,却被骗花钱培训了。培训结束后根本没有给我们安排工作岗位。”近日,去年本科毕业的大学生林欣(化名)向《法治日报》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林欣说,去年10月,自己应聘了云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面试官以她技术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岗位为由,提出“只有通过实训才能够留在公司”。最终,她和公司签订了岗前实训合同,并通过对方提供的贷款平台贷款支付了培训费。然而,实训结束后,结果未能如其所愿——对方提供一份不错的工作。

  明明是求职上班,最后却变成了花钱培训。记者调查发现,类似的情况时有发生,求职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打着招聘的旗号,声称可以提供工作或兼职,前提是求职者自费参加他们指定的岗前培训以提升技能。不少求职者为了得到就业机会,支付不菲的培训费甚至不惜贷款,然而到需要提供就业岗位时,却发现竹篮打水一场空。

  入职前要付费培训

  培训完没安排工作

  求职过程中,林欣碰了不少壁。直到接到来自云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面试邀请电话,应聘岗位是“视频剪辑”。

  面试当天,走进该公司所在大楼,看着西装革履的人们,公司墙上各种规章制度,林欣很激动,感觉这是一家非常正规、发展前景不错的公司。

  由于自己大学学的是工程造价专业,视频剪辑仅是爱好。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个人能力测试后,人事部和技术部的面试官“委婉”地告诉林欣,她目前的技术能力无法胜任视频剪辑岗位,不能进入公司项目部,只有通过实训才能够留在公司或进入合作企业。

  紧接着,面试官向林欣介绍公司的强大实力:“项目部资源和经验都很丰富,留在这里可以有很好的学习机会和发展前景”“公司非常重视人才培养,等学成后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500元,转正后则达6000元至8000元”……

  面对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再加上面试官的轮番游说,林欣最终下决心和这家公司签订了岗前实训合同。合同表明:甲方按照乙方选择的专业技术方向,为乙方提供实训培训服务,目标是使乙方获得进入企业承担相关专业技术所需的技能、职业素质和相关项目经验。并承诺为乙方提供就业服务并保障其就业。

  “对职场新人来说,这种保障就业的承诺无疑是巨大的诱惑。”林欣告诉记者,当时她留意了一下,和她同方向的同期学员有72人,基本都是应届生和行业新人。

  合同同时表明:甲方明确告知乙方岗位实训培训为等价有偿项目,乙方自愿参加实训培训须承担相应成本。实训时长在2.5个月至3个月左右,金额为24900元。

  24900元不是一笔小数目,刚毕业的林欣无力承担。

  “公司人事专员说可以扫码下载第三方贷款平台贷款支付培训费。”林欣回忆说,她扫了二维码贷款支付后才发现,每月需要还款1286元,共24期,合计为30864元。

  比约定的24900元突然多出了近6000元,林欣甚至没有去问为什么?在她看来,只要培训结束上班有了稳定的收入,就能很快还完贷款了。

  然而,实训结束后,当林欣和其他新人满怀信心准备上岗时,公司却完全不提安排工作的事,去问反而让林欣他们自己去找工作。

  “我们找到公司管理层,对方避重就轻,极其敷衍,称每个片区负责的业务类型不同,这边更多是以学员实训为主,项目部在总部那边。”林欣说,当她提出愿意去任何项目部工作时,对方“一会儿说项目部在北京,一会儿又说项目部的领导都外派出去了,就是不说安排工作的事”。

  林欣只能边找工作边还贷款。她很无奈地告诉记者:“自己当务之急是找份工作,实在没有精力去维权,也不知道如何能够便捷的维护自身权益。”

  忽悠手段花样百出

  解约退款困难重重

  来自贵州的应届生吴丹(化名)前不久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在未向广东某科技公司投递简历的情况下,对方不知从哪得知她正在找工作,主动打来电话,邀请她就公司“视频剪辑”岗进行面试。

  面试后,对方说吴丹视频剪辑的速度太慢,只能先实训做学徒,实训结束经测试合格后可以得到3000元奖金,转正后每个月工资在4000元至7000元之间。

  按照实训协议,公司为吴丹提供实训机会,费用为2万元。与林欣不同的是,这家公司称实训费可以等吴丹转正后支付,但如果吴丹中途放弃实训则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5000元。

  签订合同后与亲友说起此事,大家纷纷认为吴丹被骗了。吴丹马上联系公司HR,称想要再看看合同内容,被对方拒绝。吴丹提出不想参加实训了,对方称“公司会有法务联系你”。

  调查中,不少求职者向记者反映应聘过程中遇到“招转培”陷阱,有的公司打着“零门槛、高薪兼职”等幌子,入职前要求付费培训,忽悠人的手段花样百出。在某投诉平台上搜索,可以发现不少求职者的相关投诉。

  来自江苏的方舒(化名)在求职过程中也遭遇了“招转培”陷阱,自己为此在某平台贷款2万元支付培训费。“发现不对劲后我想与对方解约,但对方一直推脱。”

  在方舒指引下,记者在网上找到江苏某大数据技术应用公司的招聘广告,以求职者身份联系了该公司负责人“绍文”。

  询问记者学历、就业经验等情况后,“绍文”便向记者推荐起岗位来,“现在大数据行业薪资挺高,基本上学一个月就可以掌握相关技能”“包年薪10万元以上”,并向记者保证“现在报班的话,今年4月份就能就业”。

  当然,培训费不便宜:线下上课35天,18800元。

  当记者问及就业单位时,对方说:“我们会把你推荐给合作的公司,比如华×项目、中×项目、苏×项目等。基本薪资在每月11000元左右。大数据技术任何一家公司都需要。”

  在沟通过程中,记者反复与对方确认其是不是大数据培训机构,对方的回复含糊其词:“培训和就业相辅相成,相当于就业协议班。”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还没就业就得支付一笔不菲的培训费,为何有不少求职者深陷“招转培”陷阱?

  “以高收入、低门槛、无中介费等承诺,吸引求职者;面试时逐渐否定求职者能力;再提出提供场地和学习机会帮求职者提高能力;用未来更好的就业前景、更高的薪资报酬等高额回报来诱惑求职者。”研究过相关案例的北京心理咨询师陈静总结出上述套路。

  她告诉记者,通常而言,求职者和招聘者的心理地位并不平等,求职者的心理往往处于弱势,存在渴望被招聘者肯定、认可的心理,而“招转培”就是利用这种心理需求进行的一种心理博弈和骗局。“‘下套者’拿捏了求职者的心态,让求职者陷入未来高额回报和美好期待中,就作出了贷款支付培训费等不理性选择。”

  陈静说,在这个过程中,有的求职者慢慢意识到一些不合理,想要终止培训,而招聘者则通过心理暗示如不继续,那么之前承诺的美好未来就无法实现,让求职者因为沉没成本效应而产生逃避心理,导致一些求职者多次贷款参加培训,直到无力继续贷款而又没有实现就业时,才发现上当受骗。

  分析“招转培”套路,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发现,这些求职者大多存在以下共同点:投递简历的工作岗位门槛相对较低;本身的条件不太符合求职岗位;对某个行业了解不深,但想进入该行业;初入职场或进入职场不久;技能水平偏低等。

  “因此,他们在求职过程中,往往会将姿态放得很低,并愿意通过改变自身状况来满足对方要求。”常莎说。

  常莎分析说,“招转培”“培训贷”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调整下的法律关系。从受害者遭遇看,用工、培训、贷款等内容涉及劳动管理、教育管理、金融管理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这也一定程度导致了维权难,受害者向单一部门反映,效果可能难以令人满意。

  “从形式上看,众多受害者都和涉案单位签订了所谓的书面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似乎是很典型的民事案件,但受害者因为缺乏法律知识等问题,想依法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现实难度较大。”常莎说,目前,上海、北京等地法院都有类似判决,对部分“招转培”“培训贷”行为以“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网络招聘活动,指导和督促网络招聘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审查制度。各平台要加强对招聘单位的资质认证和信息发布人员的实名认证,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建立招聘企业红黑榜制度,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常莎建议。

  业内人士建议,加强行政许可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之间的沟通衔接,健全相关部门信息交换机制,指导和督促网络招聘平台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形成监管合力。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建议,高校在学生毕业前要加强对其求职培训及反诈宣传,普及求职、贷款、理财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培训贷”陷阱持续存在,暴露出监督管理还有漏洞。他建议打造多部门协同执法的监管机制,对开展“培训贷”的机构加大处罚和打击力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净化网络招聘市场环境。

  受访专家建议,求职找工作,应充分考虑自身特长和能力水平,如果遇到“未来就业前景广阔,但需要参加付费培训”“只要付钱就能参加推荐就业”等以及过高的薪资允诺,一定要提高警惕。在求职过程中若遇到上述问题,应立即保存证据,以便维权,同时向人社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举报,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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