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判了:驳回买家索赔请求!法院为何“力挺”卖家?
谌光辉社交平台截图
央广网北京1月16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周益帆)临近春节,很多家庭都在置办年货,特别是准备一些有家乡味的地方特产,比如香肠、腊肉、熏鱼等。现在网购便利,买一些老乡自己家做的产品,也更容易。几年前,四川广安市岳池县的谌光辉申请了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等,在网上销售自己家做的香肠,但是去年,一位顾客将他起诉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提出10倍索赔。近日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10倍索赔请求,要求谌光辉退还原告1000元购买香肠的货款。法院的判决依据为何?
网络卖香肠被要求10倍赔偿
谌光辉在当地经营一家猪肉摊,平时会在网上推销自制腊肉、香肠。2021年春节前夕,一位山西网友看到他的抖音后,主动联系他购买2000元的香肠。今天中午,谌光辉接受采访时说,买家也就是本案的原告,先电话咨询了他一下香肠怎么卖的,过了几天,买家又加他微信表示自己是买来送人的,在此期间,买家详细询问了香肠怎么运输、包不包邮,之后决定购买2000元的香肠,货是根据要求定制加辣的,双方在微信上还协商打包快递等问题,为了方便运输,香肠用塑料袋子封了一下。买家收到货了以后,就给谌光辉发微信说,香肠没有标签、生产日期等信息,有一袋也漏气了。谌光辉告诉买家,按照他们自己香肠保存和食用的经验,直接拆来吃了就可以,买家要求赔偿,否则就提起诉讼。
谌光辉:他说我违法了,没有标签,(给我)发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刚开始他说要赔钱。我说这怎么可能,以前我们家乡都是这样卖的,哪里来的生产日期,只能说麻辣、咸淡不合适你的胃口,那种很正常的,不好吃可以退货。他就说我们法庭见。没过几天,他就要把传票寄过来。2021年12月30日在网络开庭,法官的意思就是说双方都有过错,因为放了一年了没有退货,导致香肠失去了原有的价值,说各自承担1000块钱。
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谌光辉今天向记者提供了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在判决书中,原告主张自己购买的香肠属于预包装食品,认为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有关“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也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认为他从被告处购买的香肠没有标签、生产日期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双方的微信截图及相关证据材料,双方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谌光辉方面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简易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腌腊制品等。同时,谌光辉还办理及更新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因此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根据买卖双方之间的微信对话,包括香肠的制作过程,说明被告销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根据相关规定,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被告在经营散装过程中没有遵守上述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是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的香肠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属于食品的标签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法院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但是不应该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因为双方存在争议,这些香肠一直没有退货,导致变质,货款20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因此作出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00元的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地方特色产品如何发展与监管?
在采访中,谌光辉说,自己之前不接受和解,实际上也是希望了解类似的农产品怎么销售才是合规合法的?他举例,比如去集市上买了豆腐、腌菜,这些产品的销售怎么认定?
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
陈音江: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商品的属性确定属于不适宜标注相关商品信息的,是可以不去标注相关商品信息的,比如说你到海鲜市场买水产品,不可能在这个鱼上面打一个标签。但是,可以不标注不代表可以不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所以你同样应该尽量告知消费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包括一些使用的注意事项,可能是口头告知,可能是销售的现场,在这种食品的容器上标注。如果出了问题,自制食品的经营者同样要承担相关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地方特色农产品形成规模性,可能需要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认证,但是认证成本高,普通小商户是达不到的。这种自制的腌肉、腊肠在很多地方比较常见,一棍子打死不现实也不必要。但是专家强调,自制的食品,如果用来销售、流通,就要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比如在设备上、在原料的选取上,尤其是卫生安全方面,都要符合标准,这是一个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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