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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作弊被罚,大学生起诉高校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2-01-18 09:09:00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大学生林伟(化名)因涉嫌作弊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他不服起诉学校。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裁定对林伟的起诉不予立案。

  林伟是某大学艺术学院的学生,大二下学期,他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时,事先准备了小抄并将其携带进入考场,考试期间,小抄被监考老师发现,林伟被学校认定为作弊。之后,学校对林伟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次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林伟认为,自己虽然携带了与考试相关的材料,但在考试中未进行抄袭,学校没有给自己陈述、申辩的机会,也未向自己送达该处分决定,该处分会导致自己在毕业时无法取得学位证书,对自己影响很大。因此,林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学校撤销该处分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林伟所在的大学对其作出的成绩认定及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系学校根据其内部的管理规定,对内部事项进行管理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林伟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对于该案,法官在宣判后分析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为被告。据此,各高校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下,实施特定的行政行为,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法律法规授权高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事项往往仅限于学生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利,诸如招生、颁发学业及学历证书等。

  高校作为集教育、科研等目的于一身的组织,除了招生、颁发学业及学历证书之外,还具有对内的管理职责。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以及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各高校可以根据本校情况制定章程,决定对学生的奖惩制度,据此作出的各类决定属于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行为。

  本案中,学校因认定学生考试作弊而对其作出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及其他部门规章授权高校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林伟如不服学校的决定,可以向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责编: 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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