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纠纷调解中心成立
校园伤害纠纷有了专业调解机构。北京市教委联合多部门依靠第三方组建了北京市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纠纷调解与研究中心,即日起免费为学生、家长和学校提供专业调解。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学校在事故中是否应承担责任等问题,往往引发争议。
调解中心的受理范围为在校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与学校产生纠纷后,双方都同意接受调解的事故纠纷。其中在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发生的事故纠纷,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先调解。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委托申请,或被调解双方任意一方直接向调解中心提出申请。
该中心除开展纠纷调解外,还担负法律咨询、工作培训、实证研究等职责,并已与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纠纷案件经调解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当事人还需要申请法院确认的,中心可与法院进行快速对接,指导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取得司法确认。
中心设置5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能力的专职调解员,并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行政人员、法治副校长、专业律师以及教育、法律、医学、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作为兼职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同时聘请教育、法律、医疗、保险、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专家、学者以及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相关司法实务部门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指导评估。
每个工作日9时至12时、13时30分至17时,调解中心会安排专门人员值班接待调解申请与委托,现场咨询需提前电话预约。根据规定,被调解双方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委托调解函或委托调解申请书,受伤害学生伤害情况证明材料;调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学校还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或有助于调解的证明、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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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学校应担责?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等。
此外,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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