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出台17条措施支持平台经济发展 促进灵活就业
原标题:北京拟出台17条措施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促进灵活就业
个体网店可“一照多址”
“个体网店”可将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实体经营场所;经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的个体网店可申请“一照多址”登记……为充分发挥互联网电商平台优势,激发个体经济活力与创造力,北京市拟出台17条举措,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促进灵活就业。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优化电子商务经营者准入服务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截至2月12日。
亮点1
支持“个体网店”拓展线下经营渠道
在优化准入服务举措方面,结合个体电商在经营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及需求,在取得市场监管总局支持的基础上,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创新性地提出了支持个体电商通过地址变更方式拓展线下经营渠道、支持个体电商采用“一照多址”方式记载多经营场所信息、支持个体电商通过个转企方式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换等举措。
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网店”)拓展线下经营渠道。对于符合北京市住所政策要求的经营场所,个体网店经营者可通过线下窗口或“e窗通”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地址变更,将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项下不再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性用语。
“个体网店”也将能用“一照多址”的方式,记载多经营场所信息。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的个体网店可申请“一照多址”登记,相关网络经营场所地址以“二维码”形式展现,网址变更增删均无需更换营业执照,社会公众扫码即可查询各场所具体信息。
多网络经营场所个体网店无需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或在多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的,可申请将多个网络经营场所记载在同一营业执照上。
鼓励个体网店通过个转企方式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换。支持对于自身发展有更高要求的个体网店经营者按照北京市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相关规定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后的企业可依法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信息,实现历史传承。
同时,不再标注个体网店营业执照有效期。支持个体网店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外埠人员以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的,不再按照居住证记载期限标注营业执照有效期。
亮点2
试点实行信息报备制度 支持电商平台代办登记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多项帮扶举措,支持电商平台为“个体网店”提供一系列便利服务。
比如,试点实行信息报备制度,进一步扩大可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服务的电商平台范围。
电商平台应当为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提供便利。电商平台应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经营者提供符合营业执照登记要求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网络地址。
支持电商平台代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对于在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且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由其授权同意后,可由电商平台通过线下窗口或“e窗通”服务平台集中批量代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强化电商平台管理责任和审查义务。对于进驻平台的经营者,电商平台应依法要求其提供身份、居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核验、登记并建立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对于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电商平台应要求其提供商事主体身份信息和营业执照并核验。
此外,电商平台应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比如,支持经营者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等。同时电商平台不得强制依法无需登记的自然人办理营业执照。电商平台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自然人,不得强制要求其办理营业执照。
亮点3
创新实施触发式监管 坚持“无事不扰”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创新实施触发式监管”等举措。
明确登记管辖。个体网店经营者为本市人员的,以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所在地确定登记管辖;经营者为外埠人员的,以居住证上载明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经营者为港澳台居民的,以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申请由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实体经营场所的,以实体经营场所所在地确定登记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体网店坚持“无事不扰”原则,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原则上不开展线下监督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正常网络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
电商平台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的监督管理、实施信用监管。包括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等相关工作,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等监管执法活动时,配合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 新闻背景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多场调研座谈征集需求和建议
记者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自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印发起,该局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积极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操作细则,为电商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各项便利服务。
近期,随着复工复产节奏的加快,为帮扶更多的商户克服疫情对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灵活就业,鼓励、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支持下,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结合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发展中较为集中的需求,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电商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需求,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先后组织了多场调研座谈,邀请了微店、京东、美团、百度、抖音等知名电商平台企业及基层管理者共同商讨优化北京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准入服务等问题。并结合调研中发现的较为集中的需求和建议,从优化准入服务举措,支持个体电商高质量发展;强化主体责任,促进电商平台规范发展;加强政企协作共享,多措并举形成监管闭环等几个主要方面提出了17条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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