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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案二审改判:认定被告侵犯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3-05-16 08:42:00来源: 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5月15日消息(记者车丽 孙莹)备受关注的“同人作品侵权第一案”——金庸诉江南侵权案迎来了终审结果。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诉小说《此间的少年》是金庸多部武侠小说的“同人作品”,作者是知名网络小说作家杨治(笔名“江南”),主要讲述汴京大学中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年轻人的校园故事。同人作品侵权行为如何认定?法院为何没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与2018年的一审判决结果相比,此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认定《此间的少年》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同时,明确认定其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此次判定的依据是什么?记者采访了审理本案的法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江闽松。

  江闽松:《此间的少年》在2002年出版时,标注了一个副标题叫《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我们认定他是有意识地将《此间的少年》这本书与金庸的作品《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想让读者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去吸引读者,从中获取利益,这个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从著作权来看,《此间的少年》总共有60多个人物的名称,跟金庸的那四部作品是相同的,里面有大部分的人物的性格以及人物关系也存在很多相似之处。

  记者了解到,涉案的《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被称为“射雕三部曲”,三本书中的人物联系比较紧密,郭靖、黄蓉、东邪、西毒等角色在不同作品中反复出现,共同构成了一个刀光剑影的武侠世界。甚至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姓名,也凝聚了原作者金庸的智慧。江闽松说,重视作品独创性的表达,是本案的关注焦点。

  江闽松:《此间的少年》当中绝大多数的人物名称来自于金庸的作品,而且这些主要人物比如说郭靖、黄蓉、乔峰,他的人物性格、人物关系和人物背景,有一部分是跟原作非常相近似的。我们认为,金庸的小说中,上述提到的这些人物的角色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背景,都体现了原作者的选择安排,是属于一种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表达。

  记者注意到,法院只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

  既然认定了被告侵犯著作权,可为什么不判决其停止侵权呢?江闽松说,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但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决停止侵权。

  江闽松:我们是参照司法文件的精神,同时也考虑到《此间的少年》虽然人物名称、性格特征,还有人物关系等,这些元素(和原著)存在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但是它的情节并不相同。我们做了综合分析,采取了一个全面赔偿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替代性措施的情况下,还是认为本案不判决停止侵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认为,让作品流通,在鼓励创作的同时也让改编作者以支付版税的方式向原作者予以补偿,以合理使用费代替侵权责任,这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孙国瑞:法律要解决问题,既保护作者利益也保护了公共利益。这是知识产权法里强调的利益平衡问题。不判决停止侵权,在于《此间的少年》作者投入了比较大的智力劳动,出版社出版《此间的少年》也投入巨大劳动,作品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影响。我觉得提高判赔额但不判决停止侵权,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原告被告双方都是一种可以接受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同人作品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专家表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一方面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另一方面要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孙国瑞指出,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要有独创性,不能抄袭和模仿,独创性是不能被突破的“红线”。

  孙国瑞:对别人作品模仿性地使用,甚至戏仿或调侃性使用别人的作品,一定要注意,不能把别人作品中大量内容直接用在自己作品里。要是跟原来作品距离比较远,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比如非要用贾宝玉、林黛玉等人物写个故事,这可以,但是一定要离《红楼梦》的内容越远越好,只是用了人物名字,但是一看内容与《红楼梦》一点关系没有,就不存在侵权了。

(责编: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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