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罚款事项、降低罚款数额” 这些行政法规如何修改,为何而改?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读
央广网北京8月21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鲁晋)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并落实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部署,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这次修改、废止的行政法规具体涉及哪些内容?有怎样的特点和成效?下一步如何在取消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监管等方面持续发力?
《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通过修改国际海运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通过修改发票管理办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以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司法部法治调研局局长顾廷海介绍,此次修改和废止的行政法规还包括,修改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3部行政法规,与民法典、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规定做好衔接。废止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已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被相关法律法规替代,且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顾廷海表示,此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突出四方面特点和成效,表现在政务服务和监管执法更加优化、罚款规定制度设计更加科学、生态保护法规制度更加严格、法律法规衔接更加有效。《决定》取消和调整了一批不合理罚款事项,取消了部分许可事项或者下放了许可事项层级,简化了有关手续和证明材料,提高政府服务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对部分罚款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增加不同的罚款档次,分类细化,并降低了部分罚款事项的起罚数额和罚款数额,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推动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
交通运输领域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受到了从业者和社会公众的关心和支持。此次对交通运输领域内的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船员条例四部行政法规设定的部分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取消相关罚款事项”“降低罚款数额”“对同一罚款事项进行分类细化”三种情况。司法部立法四局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之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前提下,对同一罚款事项进行分类细化,合理下调罚款额度,兼顾了监管效力和社会效果,体现了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温度。
“例如,原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概括规定了一个处罚额度。考虑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不同种类道路运输行为的危害性存在较大差异,此次修改分别针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设定不同的罚款额度,对危害程度最大的道路危险货物非法营运行为,保留原有处罚额度;对于危害程度较轻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非法营运行为,适度降低处罚额度。”
考虑到随着技术进步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交通运输营运证件的情况可由执法人员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所以此次修改还取消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等行为的罚款。那么,罚款取消之后,如何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如何进行监管,以避免风险?司法部执法监督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罚款事项取消,并不意味着不管了,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
“对于可以通过强化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的方式实现监管效果的行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经营主体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对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等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从源头上杜绝‘乱罚款’。”
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承担着重要使命。据了解,根据立足更多向市场放权、明确经营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本次修改涉及4部相关行政法规,其中修改发票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删去现行办法有关发票准印证、领购簿、登记簿、核对卡、提供担保、印制审批等规定,将“领购发票”改为“领用发票”。将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改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下一步如何在取消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监管等方面持续发力?顾廷海表示,司法部将继续坚持执法为民理念,边减存量,边控增量,从清理和规范罚款角度双管齐下,持续发力,进一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推动营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持续开展清理。继续组织做好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事项进行清理,继续提出一批拟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尽快按程序报国务院。另一方面,加强源头治理。研究起草进一步规范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拟从罚款的设定、规范、监督等角度,提出具体要求,细化制度规范,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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