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如何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北京高院发布三点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如何护好自己的钱袋子?12月26日北京高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白皮书》,并结合审判实践发出风险防范提示。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由于当事人证据留存意识不足,易导致举证困难。部分当事人只看重高收益率,而忽视高风险,易在高息诱惑下卷入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事件。
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介绍,2019年以来,北京高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2422件,在全部民事再审审查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位列各类民商事审判案由前三,前两位分别为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涉案款项数额超过1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约占83.99%,且高额利率约定比较普遍。
在这些再审案件中,涉及自然人主体之间借款的案件占比超七成,说明自然人主体之间的借款用途不再以抚养赡养、教育医疗等基础生活支出为主,约八成的自然人间借贷用于商业投资、资金周转、开发经营等发展经营性支出。
北京高院梳理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风险因素。
首先,当事人证据留存意识不足,发生纠纷后,部分当事人不能提供书面借款合同、借条、借据,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部分当事人主张通过现金交付款项却不能提供收据,主张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款项却没有明确的备注或说明,主张通过委托代付却缺乏书面委托、指令、确认函件,双方容易对款项性质、是否实际出借及出借或还款的具体金额产生争议。
其次,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刑事案件交错的情形。一些出借人参与民间借贷往往只看重民间借贷中高收益率,而忽视高风险的伴生性,被借款人、中介人表面展示的资产实力、盈利前景吸引,甚至在高息诱惑下卷入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事件。孙玲玲表示,此类案件手段隐秘,行为具有组织性、计划性、专业性,司法审判中应加大准确识别和移送刑事侦查的力度。
此外,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出现。对此孙玲玲表示,法院将进一步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甄别。
老百姓在民间借贷中如何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北京高院提醒:
一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民间借贷时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企业信息等基本信息和纠纷风险情况。对于高回报、高收益的投资宣传和高额、低息的借贷宣传要谨慎甄别,提高警惕,出借前要多了解、多调查、不盲从,一旦不慎陷入套路陷阱,要第一时间报警,寻求法律救济。
二是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本金、利息、用途、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若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尽可能通过微信、短信、邮箱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要在法律保护上限内明确约定利息,即利息以及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是借贷款项尽量通过转账汇款的形式交付,形成交付痕迹,降低纠纷风险。借款到期后要及时进行催要,不要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典型案例:这些行为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借他人 合同无效
张某通过信用卡“消费贷”“信用贷”等方式分别获取多家银行贷款8万元,年化利息7%至8%不等。为获取利息收益,张某陆续将8万元转借给杨某用于公司经营,杨某承诺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张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故法院仅判决杨某返还张某资金8万元,对张某要求支付高额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职业放贷合同无效 法院仅判决偿还本金
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般来说,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王某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征,法院因此认定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同时王某非法获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故法院仅判决债务人偿还本金,未支持高额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如何护好自己的钱袋子?12月26日北京高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白皮书》,并结合审判实践发出风险防范提示。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由于当事人证据留存意识不足,易导致举证困难。部分当事人只看重高收益率,而忽视高风险,易在高息诱惑下卷入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事件。
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介绍,2019年以来,北京高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2422件,在全部民事再审审查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位列各类民商事审判案由前三,前两位分别为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涉案款项数额超过1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约占83.99%,且高额利率约定比较普遍。
在这些再审案件中,涉及自然人主体之间借款的案件占比超七成,说明自然人主体之间的借款用途不再以抚养赡养、教育医疗等基础生活支出为主,约八成的自然人间借贷用于商业投资、资金周转、开发经营等发展经营性支出。
北京高院梳理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风险因素。
首先,当事人证据留存意识不足,发生纠纷后,部分当事人不能提供书面借款合同、借条、借据,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部分当事人主张通过现金交付款项却不能提供收据,主张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款项却没有明确的备注或说明,主张通过委托代付却缺乏书面委托、指令、确认函件,双方容易对款项性质、是否实际出借及出借或还款的具体金额产生争议。
其次,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刑事案件交错的情形。一些出借人参与民间借贷往往只看重民间借贷中高收益率,而忽视高风险的伴生性,被借款人、中介人表面展示的资产实力、盈利前景吸引,甚至在高息诱惑下卷入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事件。孙玲玲表示,此类案件手段隐秘,行为具有组织性、计划性、专业性,司法审判中应加大准确识别和移送刑事侦查的力度。
此外,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出现。对此孙玲玲表示,法院将进一步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甄别。
老百姓在民间借贷中如何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北京高院提醒:
一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民间借贷时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企业信息等基本信息和纠纷风险情况。对于高回报、高收益的投资宣传和高额、低息的借贷宣传要谨慎甄别,提高警惕,出借前要多了解、多调查、不盲从,一旦不慎陷入套路陷阱,要第一时间报警,寻求法律救济。
二是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本金、利息、用途、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若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尽可能通过微信、短信、邮箱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要在法律保护上限内明确约定利息,即利息以及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是借贷款项尽量通过转账汇款的形式交付,形成交付痕迹,降低纠纷风险。借款到期后要及时进行催要,不要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典型案例:这些行为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借他人 合同无效
张某通过信用卡“消费贷”“信用贷”等方式分别获取多家银行贷款8万元,年化利息7%至8%不等。为获取利息收益,张某陆续将8万元转借给杨某用于公司经营,杨某承诺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张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故法院仅判决杨某返还张某资金8万元,对张某要求支付高额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职业放贷合同无效 法院仅判决偿还本金
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般来说,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王某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征,法院因此认定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同时王某非法获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故法院仅判决债务人偿还本金,未支持高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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