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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推动各类文物建筑向社会开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发布时间:2024-01-04 08:53:00来源: 北京日报

  《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近日发布,本市将推动各级各类文物建筑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市文物局将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有效利用丰富的文物资源,引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导则》明确,由文物行政部门管理使用的各级各类文物建筑需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已向社会开放的要进一步阐释价值、挖掘潜力、提升服务,未向社会开放的需明确开放时限。现状作为办公、居住用途和闲置状态的国有文物建筑,可采取腾退方式实现全面开放或可在一定时间段、一定空间内开放。非国有文物建筑向社会开放、提供展览展示服务的,文物行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同时,文物建筑的开放利用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必须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不得破坏文物、损害文物、影响文物赋存环境;必须控制在文物资源可承载的范围内,避免过度商业化。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规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全过程,包括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危害文物建筑安全使用方式的腾退、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展示开放运营、文化传承发展等。

  《导则》还划定了不同类型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例如,历史功能为宫殿、坛庙、府邸、园林、庙宇等,将作为博物馆、保管所、参观游览场所向社会开放。历史功能为学校、医院、图书馆、戏院、剧场等公共建筑,或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延续其历史功能,采取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的方式向社会开放。历史功能为住宅的文物建筑,名人故居参照相关保护规范实施,其他居民院落可在文物腾退的基础上,作为公共文化场所、旅游休闲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开放。

  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应根据文物特点、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并公布开放措施和计划,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游客承载量、配套服务等内容。

  文物建筑在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或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开放,进行整改。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发布文物建筑名录,定期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项目开展评估,研判保护利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近日发布,本市将推动各级各类文物建筑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市文物局将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有效利用丰富的文物资源,引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导则》明确,由文物行政部门管理使用的各级各类文物建筑需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已向社会开放的要进一步阐释价值、挖掘潜力、提升服务,未向社会开放的需明确开放时限。现状作为办公、居住用途和闲置状态的国有文物建筑,可采取腾退方式实现全面开放或可在一定时间段、一定空间内开放。非国有文物建筑向社会开放、提供展览展示服务的,文物行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同时,文物建筑的开放利用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必须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不得破坏文物、损害文物、影响文物赋存环境;必须控制在文物资源可承载的范围内,避免过度商业化。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规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全过程,包括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危害文物建筑安全使用方式的腾退、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展示开放运营、文化传承发展等。

  《导则》还划定了不同类型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例如,历史功能为宫殿、坛庙、府邸、园林、庙宇等,将作为博物馆、保管所、参观游览场所向社会开放。历史功能为学校、医院、图书馆、戏院、剧场等公共建筑,或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延续其历史功能,采取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的方式向社会开放。历史功能为住宅的文物建筑,名人故居参照相关保护规范实施,其他居民院落可在文物腾退的基础上,作为公共文化场所、旅游休闲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开放。

  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应根据文物特点、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并公布开放措施和计划,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游客承载量、配套服务等内容。

  文物建筑在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或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开放,进行整改。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发布文物建筑名录,定期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项目开展评估,研判保护利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责编: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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