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学恩:构建有效的医疗废物监管机制
中国环境报: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您提出关于构建医疗废物监管机制的建议,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蔡学恩: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医疗废物监管是战“疫”防线的重要一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生态环境部、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和各地政府出台多个方案措施,从分类包装、临时贮存、专门运输、集中处置、资料留存、作业防护等环节对医废处置加强监管。
在防疫工作进入常态化的大背景下,构建医疗废物监管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避免医疗废物引发的“二次感染”,保护抗击疫情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还有利于最大限度避免因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更好地预防医疗废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从而实现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最终目的。
中国环境报:据您了解,目前我国在医疗废物监管机制方面,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蔡学恩:我国现行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对医疗废物监管的新要求。
我国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始于2003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都是当时颁布施行的,2011年修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也只是将第五十条规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法规及规章严重滞后,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罚则中规定最高3万元罚款和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责任以及相关刑事责任,而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不具有威慑力。违法成本低而违法获利高,这使得不少违法分子铤而走险、非法处置医疗废物。
在医疗废物处置及监管的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疫情期间废弃口罩、防护服、手套等是否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疫情期间捡拾口罩二次利用是否入刑,如何监管和处罚;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化学性废物该由哪个专门机构来进行实际处理;如何实现医疗废物处置合理收费等。
中国环境报:今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医疗废物处置有哪些新要求?这对产废单位和处置单位会有哪些影响?
蔡学恩:新固废法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增加了对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管理规定,并加强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主体责任。
在监管主体方面,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职责,明确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政府的统筹协调、保障和必要资金支持的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职责。
在医疗废物处置主体责任方面,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同时,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擅自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增加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综合来看,新固废法相关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和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等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各地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压力,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产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环境报:对于构建有效的医疗废物监管机制,您有哪些建议?
蔡学恩:建议结合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尽快修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涉及医疗废物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当前对医疗废物环境监管的新要求新趋势。
在疫情防控期间,多地为了加快提升医废处置能力,对疫情防控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包括豁免环评、提交书面承诺书或先建设后补环评等。建议加强对此类项目的监管,设置补办手续的合理期限。给予政策支持帮助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淘汰落后设施和工艺,探索对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的有效监管手段。
搜集医疗废物处置及监管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试点、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守好疫情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障公共卫生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加强医疗废物监管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各地政府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及处置情况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加强被监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环境自查与信息公开的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监督医疗废物处置与监管工作中来,实施有奖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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