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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红线管控

文雯 发布时间:2020-05-28 11:00:00来源: 中国环境报

  “长江经济带是世界上最为典型的流域经济区,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统筹考虑长江流域各区域的现实情况,以法治化理念来处理好并着力形成互利共赢的区域经济体制。”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秘书长、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王济光今年的提案是《加快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

  制约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的因素:制度性老问题和机制性新问题

  王济光认为,目前制约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的因素,既有长期形成的制度性老问题,也有现实发展中的机制性新问题。在制度性问题层面,主要表现为管理理念落后、综合立法滞后、体制机制不顺和碎片管理突出。在机制性问题层面,主要软肋是财力支撑后劲不足、产业转型难度较大、利益冲突更加显化和基础平台总体缺位。

  “综合考虑长江经济带保护发展所取得的前期成效和当前面临的制度性和机制性问题,切实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要以法治精神思考长江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和方法。”王济光介绍说。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推进《长江保护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但从进展情况来看,还需加大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做好现实与长远的兼顾和结合,以规划、协调、保护、监管和协同为主线,适当加快立法进程。

  既要权衡利弊、统筹兼顾,更要科学民主地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

  由于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的制度化建设会涉及流域、地区、部门、行业等诸多法律关系,立法推进工作中会存在诸多问题和较大难度。因此,加快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既要权衡利弊、统筹兼顾,更要体现科学民主的立法精神。

  为此,王济光建议:

  充分理解和科学把握加快推动长江经济带立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长江和长江经济带在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解决好长江流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这对于实现长江经济带绿色协调发展,对于促进长江全流域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王济光表示。

  在当前长江经济带面临保护发展中规范失范的形势下,通过加快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体制、制度、机制创新,有助于根据上中下游流域内各主体功能区的不同定位、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生态保护水平,依法对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进行综合管理和差异化管理。

  构建以健全长江经济带区域协调机制为核心的立法体系。明确推进立法的根本目的,加强顶层设计和引导地方配合的有机衔接,规范长江经济带各类行为主体的行为协同。

  王济光介绍说:“一是要围绕长江全流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产业系统创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服务普惠便利为重点,明确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共抓共管、合作共赢的体制机制。二是要立法规范区域协调机制的基本领域,科学界定合作理念、基本政策、监管体制、公共政策、运转机制等,并鼓励各类区域、各类主体进行系统化创新,实现对水工程、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上交通、水安全等的综合保护,并最终形成全流域的绿色发展大格局。”

  明确“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的基本定位。基于消除现有长江保护法律体系空白过大的现实,立法保护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以综合性调整体制和调整方法为主,旨在改善长江流域总体生态功能、提升长江流域生态文明绩效与水平,定位于区域和行业的规划法、地区利益平衡的协调法、监管体制机制的整合法和构建生态环境系统的保护法。

  王济光强调,尤其是要在立法建设中把长江流域的区域保护、行业保护和生态整体性保护作为规范重点,处理好流域和区域之间、区域和区域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以打破原有的部门监管僵局,倒逼各区域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

  体现长江流域建立综合性监管执法监察体制的客观需要。在综合体现监管职责、契合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性的前提下,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对长江流域的山水林田湖草实施综合管理和系统管理,落实对流域水文、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的综合监测和保护;另一方面要在长江流域建立山水林田湖草自然资源资产综合管理模式,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建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清单,实现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综合监管。

  健全生态系统健康标准体系,确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管理机构体系

  王济光建议,建立规范市场准入标准,体现优化上中下游地区城市群发展方向和格局,在全流域统一规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红线管控硬约束,实现长江经济带发展资源的最优配置。

  建立长江流域资源开发、岸线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标准,促进分级流域内各相关部门提高山水林田湖草的综合治理绩效。

  建立长江流域生态文明评价和考核标准,对长江流域处于不同主体功能区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行政区域,确定差异化评价考核指标,调动各地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发展积极性。

  规范多元协调方式,设计好长江生态保护的补偿机制,形成多元化投入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制度机制,助推绿色发展法治化。

  规范区域责任,构建好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补助奖励机制。可以考虑建立“一揽子综合性生态补偿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估测算,确定补偿、补助和奖励资金总额,主要用于长江的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规范治理体系,利用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市场化手段,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建立长江保护的顶层机构。按照流域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改革管理和监督体制,设立协调性议事机构——长江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生态环境部,同时设立单列的综合执法监察机构和监测机构。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防止部门监管分割和国家投资的重复化,提升分类监管的综合绩效,在立法中应当明确组建长江流域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包括水资源、水污染、水生态、水运输、矿产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综合执法,统筹开展长江水量、泥沙、水生态、水环境的综合监测。

  建立多元化监督体系。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明确政府、检察院、法院应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门汇报长江综合保护情况,建立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责编: 贾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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