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丰药房上海2门店违规遭警告 网售口罩未按规定备案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30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近日,上海市药监局网站发布了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曲阳路2门店存在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均遭到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虹处〔2020〕092020000346号)显示,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曲阳路店存在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2020年6月1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曲阳路店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452号103、104室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没有进行备案情况下,通过饿了么网络平台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曲阳路店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虹处〔2020〕092020000330号)显示,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曲阳路二店存在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5月7日,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5月6日,开始在饿了么平台销售“然利”牌一次性医用口罩,生产厂家为福建省然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闽药监械生产许可证20200526号。2020年6月1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曲阳路二店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163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饿了么网络平台销售上述医用口罩,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曲阳路二店处以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曲阳路店和曲阳路二店均属于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旗下门店,而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益丰药房”,603939.SH),持股比例为93%。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在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高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等。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虹处〔2020〕092020000346号
当事人: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曲阳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3101010000220160816000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1MA1FP3W786
住所(住址):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452号103、104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小兰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452号103、104室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8月16日,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5月6日,开始在饿了么平台销售“东贝”牌一次性医用口罩,生产厂家为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40053号。2020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曲阳路店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452号103、104室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饿了么网络平台销售
上述医用口罩,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虹罚告〔2020〕092020000346号《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的有关规定,属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备案的行为。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虹处〔2020〕092020000330号
当事人: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曲阳路二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EPF9L
经营者姓名:王娟
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163号
经营范围:化妆品、日用百货、保健用品、消毒剂、健身器材、五金交电、纺织品及针织品、文具用品、花卉、食用农产品、通信设备的销售,验光配镜,票务代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药品零售,食品销售,医疗器械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5月7日,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5月6日,开始在饿了么平台销售“然利”牌一次性医用口罩,生产厂家为福建省然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闽药监械生产许可证20200526号。2020年6月1日我所执法人员到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曲阳路二店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163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饿了么网络平台销售上述医用口罩,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虹罚告〔2020〕092020000330号《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的有关规定,属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备案的行为。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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