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有哪些措施保证香港司法独立?沈春耀回应
中新网7月1日电 针对“国安法中有哪些措施可以保证香港的司法独立”“指定法官是不是违背了司法独立的精神”等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1日进行了回应。
国新办1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国安法中有哪些措施可以保证香港的司法独立。国安法规定香港行政长官可以指定法官,请问这是不是违背了司法独立的精神?
沈春耀回应称,我国的宪法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整个国家法治中关于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明确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也有非常明确规定。在香港基本法第85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基本法对检控也有明确规定,第63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在国家宪法、在基本法,在有关法律中都是明确的。所以司法独立都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沈春耀说。
沈春耀表示,提到审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在这次法律中有一个规定,也是一个制度规则。行政长官从裁判官,区域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法官,上诉法庭的法官以及终审法院的法官中指定一些法官负责审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在第44条有这样的规定。这对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没有影响,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沈春耀称,指定法官的制度有这样一些含义:
(一)是从现有法官中指定,而不是从法官以外的人员指定;
(二)指定的法官是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没在指定范围里的法官依然拥有法官应当具有的职权,他可以审其他的案件,司法案件的类型是相当广泛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只是其中一类;
(三)指定若干名,从裁判官、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庭、上诉庭、终审法院中指定法官,可以说是一个名单、是一个范围,具体审理时按照原有规定安排;
(四)法律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在指定这些法官前可以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
(五)具体到案件审理,依然是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沈春耀说,这样一个制度安排既体现了特区的宪制责任,特别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在维护国家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考虑到香港特区司法制度、法官制度的实际情况,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有一个指定的法官范围,可能有关的法官经验、素质比较高、比较好或者比较熟悉,相对来说也有利于统一裁判的标准,因为这是一类案件,这一类案件可能有关联性,有它的特点。
沈春耀表示,“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这个案件是不可能等他发生既遂的后果的。如果国家已经分裂,如果政权已经颠覆,你还惩治什么犯罪。这是这类犯罪的特点。
沈春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不论中央人民政府,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在内的各级地方的政权机关,我们整个国家都不能容忍分裂国家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这是惩治这类犯罪的特点,不可能让他的最终目的和后果实现。那怎么样认定有关行为的犯罪构成适用法律标准,是要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因此指定法官制度有利于相对的统一裁判标准,明晰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则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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