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发布
央广网杭州11月30日消息(记者张国亮)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在今天举行的第57场浙江省新冠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就两部预案修制定情况作通报。
据介绍,2006年1月,针对“非典”后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预案”)。但该预案发布后,到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之前,并未启动过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经历新冠疫情实战“大考”后,浙江省于今年5月组织专班启动第三次修订工作,以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10月13日,两部预案经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13日正式印发。主要包括预案框架、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响应流程、应急响应、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在风险评估方面,总预案增设风险评估环节,强调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预警和响应,政府层面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层面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各类信息及时分析研判,以此识别事件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据以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子预案侧重对国内外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发生发展情况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在分级管理方面,总预案凸显事件分级在应急响应中的基础性地位,坚持先分级、后响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分级标准,以此作为制定应急防控策略的主要依据。子预案根据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危害程度,构建了新冠肺炎、“非典”、中东呼吸综合征、人感染禽流感、流感、新型流感、不明原因肺炎、肺炭疽、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大量发生等事件类型,划分事件等级,明确防控策略。
在响应流程方面,总预案在监测、报告、评估和预警的基础上,着重对应急响应的基本原则、分级规定、工作措施、调整终止等作出明确规定。对符合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标准的事件,由省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其中启动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要向国务院报备;一般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决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每个响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体系也不尽相同。子预案在响应措施方面,重在体现级别提升后的措施递进,确保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相匹配。
在应急响应方面,较之原预案,有两个较大的修改。一是根据分级响应原则,上级政府启动应级响应后,如无特殊情况,下级政府应随之启动相应级别响应,事件发生地应酌情提高响应级别。在省级暂未启动或决定不予启动的情况下,各地可依据本级预案和本地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二是事件等级是决定启动何种级别响应的重要依据,但两者并不直接对等,不是说只有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才可以启动一级响应,也不是说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都必须启动一级响应,而是要综合考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流行病学特点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统筹决定。
在工作机制方面,总预案着眼于迭代完善常态化防控机制,提出了应急指挥、联防联控、监测预警、精密智控、平战结合、“三情”联判和医防融合等七大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当前疾控机构编制配置不足、基层“哨点”反应不灵敏、防治贯通不通畅等问题,完善医防融合机制,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由疾控机构向同级医院、县域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以提高对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子预案围绕发挥科研技术的关键性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应对体系高效运行。
在保障措施方面,总预案着眼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人财物技术信息的全方位保障,形成与褒扬激励、失职追究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对奖励抚恤、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同时,提出了紧急调集和征用防控物资补偿原则,细化了组织、技术、经费和物资、通信和交通等要求,强调了督导考核、培训演练、应急科研、区域交流等内容。预案以附则和附件的形式,明确了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成员单位及职责、事件监测体系等。子预案在附件中提出了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预警方案及分级参考标准等,这也是这次预案修制定的重要变化,进一步细化实化了部门职责与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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