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发布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记者近日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起草完成的《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23/T 2714-2020)地方标准发布,将于12月17日正式实施。这一标准的出台填补了国内农村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空白。
这一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相关措施实施与监督要求。
标准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农村生活垃圾的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不应采用空气或纯氧助燃,处理温度不应超过200℃;污染物排放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应稀释排放和旁路排放。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产生的处理残渣与飞灰应采取密闭措施,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应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程序关闭系统。处理系统每年启动、停运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关闭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小时。
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运行管理情况,至少应包括废物接收情况、入料情况、装置运行参数以及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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