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划定区域禁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中新网广西新闻7月31日电(杨宗盛)7月30日,《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年10月1日起,桂林市将正式实施《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并划定区域禁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据了解,《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8年初正式列入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2019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予以批准。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桂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其他一些《条例》规定的“禁放区”。
同时,上述条例亦对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可以燃放以及焰火燃放进行相关规定。其中在禁放区销售烟花爆竹最高可罚10万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将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