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生态环境保护面面观
西藏的环境保护事业,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在环境法制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污染治理、科研监测和环保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有效地促进了西藏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拉萨河秋色。 魏黎耕摄
环保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用法律的形式保护生态环境,西藏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起步,并逐渐形成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1992年颁布的《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西藏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在环保法规体系中占核心地位。也正是从这个法规文件开始时候,西藏逐渐加大了环境保护单项法规的立法工作。此后西藏自治区人大先后颁布了《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了一批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7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了林业厅《护林防火八项规定》、198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了城建环保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意见》、1993年西藏区党委、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西藏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l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造林绿化步伐的决定》、200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西藏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等规章;各地及相关部门针对具体问题,出台了一批法规、规章和文件,如《拉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那曲地区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昌都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一批规章。
这些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污染防治,从源头控制污染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为了保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适应形势,西藏正全面清理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环境保护条例》。至此,西藏已经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环境保护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法制化轨道。
美丽的“日光城”拉萨,是世界上空气最洁净的城市之一。索穷摄
有了环保法规,执行则更为重要。西藏正在强化环保执法力度,检查规模扩大,执法频次增加,有效地打击和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力地推动了环保工作法制化进程。西藏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连续多年对各地市贯彻《环保法》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了执法大检查,自治区环保局、监察厅连续4年对各地市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取缔“15小”及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尤其是在2001年、2002年,西藏自治区人大更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仅2002年,就组织了4次大规模的环保执法检查,有效地促进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成绩显著
西藏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一年比一年大。1998年批准了《西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1999年批准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00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联合召开了西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0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意见》,并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列入西部大开发和“十五”计划的重要内容,加快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步伐。先后启动了长江上游3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雅鲁藏布江中游治沙工程;完成了阿里狮泉河镇治沙一期二期工程,并正在实施第三期工程;实施了退耕还林(草)工程,完成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截止到2001年底,西藏共建立了l8个自然保护区,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5个,总面积40.08万平方公里,占西藏总面积的33.4%;雅鲁藏布江源头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列入第二批国家级生态功能区建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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