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印发《关于加强县(区) 艺术团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
日前,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区人社厅、区财政厅、区文化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县(区)艺术团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指出,县(区)艺术团是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文化生活需要的骨干队伍,是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力量,是党领导下的红色文艺轻骑兵。县(区)艺术团主要任务是向基层群众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提供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细则》强调,县(区)艺术团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给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乌兰牧骑队员们的重要回信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演出、创作更多优秀文艺作品,不断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
《细则》包括总则、职责、队伍、保障、考核、附则,对县(区)艺术团的重要作用、职责任务、人员招聘、队伍管理工资保障、管理考核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细则》明确,县(区)艺术团由县(区)委宣传部领导,县(区)文化主管部门管理,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运行的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承担宣传、演出、创作、传承、辅导、交流等职责。
《细则》要求,县(区)艺术团每团每年面向基层群众演出不少于60场,确保覆盖本县(区)所有行政村(居)。演出节目要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喜闻乐见、丰富多彩。对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予以奖励,对未完成规定演出场次任务的扣除相应场次补贴专项经费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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