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出台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
记者从区人社厅了解到,近日,西藏出台《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在2010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三支一扶”管理工作需要,支持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流动,自治区人社厅对《暂行办法》作出的修订。
《办法》主要从薪酬待遇、考录(招聘)政策、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政策待遇、招募派遣等8章52条。与《暂行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做了大量充实、完善和调整。
该《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大幅提高“三支一扶”人员收入。将西藏“三支一扶”人员现行工作生活补贴标准由“二类区2800元/人/月、三类区3000元/人/月、四类区3300元/人/月”提高至“二类区3000元/人/月、三类区3500元/人/月、四类区4000元/人/月”。同时,引入绩效考核奖励机制,绩效考核奖励按照年度工作生活补贴的40%设置,并根据不同档次发放不同数额,在二类区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最高可领取1.44万元,三类区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最高领取1.68万元,四类区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最高可领取1.92万元。
此外,《办法》还设置学历工资和工龄工资及增设休假补助,本科生、研究生每月分别增加100元、200元,工作每满1年享受10元/月的工龄工资。
地市内、跨地市、跨省区由服务单位分别给予年度休假路费补助1000元、2000元、3000元。
《办法》还让“三支一扶”人员享受更为充分的考录(招聘)优惠政策。今后“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可以每年报考全区事业岗位招聘,但不能报考公务员岗位考录;在服务期满后且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的,在2年内既可报考事业岗位招聘也可报考公务员岗位招录。同时,还可报考定向考录(招聘)岗位。
《办法》的社会保障也更充分,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按照西藏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与《暂行办法》相比,由之前的享受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6类保险,比之前给予的社会保障更加全面,且对缴费方式进行了明确。另外,在《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服务期满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或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并落实社会保险等接续事宜。”
《办法》还规范各类假期,将“三支一扶”人员休假由原先的“三年内可休一次假,假期为40天”调整为“享受年度休假,假期为30天。”同时还规定,“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休产假、护理假和婚假,产假1年,护理假30天、婚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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