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修订印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西藏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有十二章五十七条,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供养方式、供养标准、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明确,认定为无劳动能力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多重残疾人;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者符合情形包括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 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重度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规范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提供申请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残疾人应当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配合入户调查及核对机构依法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书面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可提请县(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办法》指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生活自理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的10%,半失能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的30%,失能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的50%;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半失能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标准为当年基本生活标准的10%,失能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标准为当年基本生活标准的15%。
《办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作出了具体规定,厘清了制度边界。推动西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长期居住在高海拔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办法》的修订出台,进一步健全了西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更好地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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