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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5 09:46:00来源: 西藏日报

  中小企业是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是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实现社会稳定、民生改善、民族团结、生态文明、固边稳藏的重要载体。

  《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改善西藏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实现固边兴边富民,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的出台,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在注重衔接上位法的同时,既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重视强化政府的支持力度,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注重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内容共分为十章五十一条,重点对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强化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推动创业创新、加快市场开拓、完善服务措施、加强权益保护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将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回应自治区中小企业的迫切诉求,着力解决自治区中小企业面临的营商环境差、成本负担重、融资难度大等突出问题,具有内容丰富、措施具体、政策明晰等特点,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

  以往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此《条例》明确了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权责范围。在人民政府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在职能部门层面,“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

  为切实解决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助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通过融资促进、创业扶持、服务措施等章节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系统化提升优化自治区营商环境。在融资促进层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创业扶持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措施”;服务措施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主动服务中小企业,简化企业申报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三是细化扶持规定。

  为解决立法可能存在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等问题,《条例》在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担保融资政策等方面细化了相关政策。在专项资金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税收优惠层面,“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在担保融资层面,“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担保融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租赁权、股权、订单、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四是支持创新发展。

  为支持自治区中小企业实现新模式和新业态发展,《条例》在政策环境、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政策环境层面,“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科技创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无偿资助或者资本金投入”;服务保障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

  五是完善服务体系。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在政策环境、信息平台、人员培训、风险应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政策环境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平台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健全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人员培训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风险应对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

  六是加强保护监督。

  为加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和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条例》从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层面进行了规定。权益保护层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鉴定等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向中小企业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务,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对中小企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监督检查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列举了违反《条例》的违法犯罪情形。

(责编: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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