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司法厅“电话+网络”等方式 畅通复议渠道
13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第三十六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藏当前对于当事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已采取“电话+网络”方式受理;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方式审理。复议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审理的,建议申请人提出中止行政复议申请,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据统计,自8月中旬以来,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线上排查涉疫矛盾纠纷253次,调解26件;在线发布疫情防控法律知识91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解答群众法律咨询616人次。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宏发在发布会上提醒,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以下义务:一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二是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三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四是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工作;五是公民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不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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