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党的二十大法治精神 深化法治西藏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对于西藏而言,要真正实现西藏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最终还是要靠法治而不是人治。深化法治西藏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加以构建和推动,确保西藏现代化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
一、建设高质量法律规范体系,筑牢法治西藏的制度基础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对公正正义的内在追求,必然要求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古语云,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依靠制度来引领和规范。人类法治文明的实践表明,实行法治,首先必须制定法律。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古罗马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西塞罗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昌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立法的实质是合理分配资源,分配权利与义务、明确权力与责任等实体利益的安排。因此,对于法治西藏建设,首先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有法可依。没有完善的法律,法治西藏的实现就失去了基础。因此,健全完善的立法构成了法治西藏建设的前提和依据。只有通过健全完善立法,才能更加有效的推动法治西藏建设进程,使得西藏的各项工作全部纳入制度的规范之内。
改革开放以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工作,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坚持“立法为民”的理念,围绕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藏”战略的实施,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出台和批准了一批符合西藏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促进西藏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做出了积极贡献。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新时代新要求,我们必须立足西藏的实际与民族特点,创造性地开展立法活动,充分发扬人民群众的智慧,广泛征求和吸收人民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内心的信仰,提升立法的社会公信力,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二、构建公正高效的执法体系,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行政执法是人数政治生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成果。执行法律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履行职能的方式,严格执法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科学化和规范化。法治首先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而不仅仅是要求公众遵守法律。法律支配权力,无法律即无行政,这是法律的实质意义所在。国家用法律来治理社会,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进行社会治理时,其所做的工作属于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具体行政活动,也受一般管理科学规则的约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进行执法工作是社会治理科学化的集中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众所周知,行政管理的全方位、全时态特点,导致其真正全面的严格执法困难重重,因而也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中最难啃的硬骨头和关键点。但这又是不得不啃下的硬骨头,否则,全面依法治国就很难得到全民的实质性突破。同理,依法治理社会也很难得以有效实施,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更无从谈起。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关系到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也涉及到整个政府职能的定位、机构的设置、运行程序、责任分配等多方面。必须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机构”的要求,把包括职能、决策、执法和责任等在内的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政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取得的政治文明成果,其根本的实质在于规范权力运行。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和矛盾的共同体,面对无处不在的社会利益矛盾,表面上掌握着巨大的资源调配权力的领导干部实际上往往承受着同样巨大的决策压力。而要从这样的困境中解脱,最好的方法就是求助于法律。所以,法治为社会大众提供了规范自身行为的依据和向度,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人的自由的保护,其在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的同时,其实也是对领导干部的保护和解放,而不是相反。必须把立法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协调推进。一方面,既实现工作机制改革于法有据:通过法律赋权增加机构的权威性,也通过法律规范其各种行为,从而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另一方面,也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法律产生清晰确定的权力清单,明确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既不缺位,也不能越位,更不能错位,从而更好地指引、规范国家工作人员更好地依履行职权,提高治理能力。
三、严格公正司法,守牢法治底线,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灵魂,法治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之一。在现代法治社会,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一起构成了现代国家基本的权力体系。作为把纸面上的法变成活生生的现实的法的最重要、最专业的体系,司法体制成熟程度是衡量法治建设的最重要的一个标志。正如美国创始人之一的汉密尔顿所说,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司法正义是法治运作的基本要求,没有司法的法治化,也就不能实现法治之理想。随着法治对人们生活介入日益加深,法治一方面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反过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观念。这样一种互相依存和促进的关系,导致“人们评价某一社会法治水平或社会秩序的状况,基本依据并不在于社会中社会冲突发生的频度和烈度,而在于诉讼对于现实社会冲突的排解能力和效果”就成为一种必然。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正应当是司法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它不仅是人们对司法制度和由此确定的诉讼关系以及有关活动是否公正、合理的客观要求,而且是实现诉讼的目的,正确解决当事人权益之争,合理调整和保护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以及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保证。社会治理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司法是社会矛盾调节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几乎任何一种矛盾、争议,在经过各种各样的决定仍不能得到解决并蕴涵着给政治、社会体系的正统性带来重大冲击的危险性时,最终都可以被诉讼、审判所吸收或‘中和’。”司法是我们穷尽其它手段后寻求正义的终极手段。因此,在一个法治成熟的国家,所有的问题,包括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最终必然成为法律问题而收尾。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与立法的分配正义和执法的实现正义不同,司法是矫正正义。用法治思维来寻求公正正义,就应当充分利用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着力解决以案谋私、有罪推定、出入人罪等司法专横和司法不公的体制、机制和程序问题。
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筑牢法治西藏的群众基础
人民权益要靠法治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因此,全民守法是法治化的基本体现,规范有序的社会依赖于守法而发达昌明,这要求所有人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法律之内和法律之下进行。一个视法律为真空、有法不依的社会是难以想象的,这样的一个社会必定是混乱的社会,它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将时刻处于混乱不堪的野蛮状态,从而所谓的和谐有序也只是空中楼阁、镜花水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个人是建构社会的最基本元素,没有脱离的个人的社会,也没有游离于社会之外的个人。正如李林教授所言:“法治最深刻的根基在每个个体。只有每个公民都依法办事,自觉守法,法律才能被真正遵行。”社会治理本身已经表明其是一个政府、社会双向互动和相互支持的过程。在现代社会下,社会治理不应仅仅是政府的单向度活动,而应该是一个多向度和多维互动治理。由于受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西藏一部分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还相对薄弱,特别是部分群众由于受宗教文化的影响,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依然欠缺,这更加凸显了西藏弘扬法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需要我们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持续深化“法律七进”活动,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寺庙,并逐步深入人心;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按照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的要求,认真学习法律,真正尊崇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努力做到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要树立群众身边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典型形象,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使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信仰;要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律普及相结合,使群众掌握法治到底包含哪些内容,现代法治内涵的特征是什么等常识性知识,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积极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环境氛围,加强法制文明建设,助力社会进步。通过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不断提升群众的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培育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现代公民。
(作者系中共拉萨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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