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职业病认定“卡”在劳动关系确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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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劳动者在受到职业伤害之后,因为缺少劳动合同、用工关系复杂等原因,难以被认定为职业病,面临维权困境。
在铁矿干了13年井下采矿的河南工人张康新(化名),没想到自己会得职业病,更没想到为了职业病认定,仅仅确认劳动关系就用了两年多时间。
认定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4月25日至5月1日是我国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此,《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关系复杂、缺少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等原因,一些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的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跟“带班人”干活,确认劳动关系耗时两年多
1999年起,张康新跟着“带班人”来到家附近的铁矿,从事井下打钻、爆破、运矿等工作,没签劳动合同,没听说过职业病,不知道其危害,也不知道井下作业需要防护以及如何防护。直到2012年,张康新了解到尘肺病,开始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等方式进行简单防护。
2020年左右,张康新开始气喘。同年8月,经当地职业病防治研究部门诊断,张康新为职业性矽肺三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不仅要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还要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然而,这家铁矿认为,“带班人”为承包人,张康新与铁矿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非铁矿单位职工。
2020年9月,张康新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8月,当地仲裁委裁决,“带班人”无从查实,铁矿对张康新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想要与铁矿确认劳动关系的张康新不服从这一裁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1月,当地人民法院判决该铁矿承担张康新自1999年至2012年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
张康新在这家铁矿连续工作了十余年。手握铁矿办理的工作证、爆破证、入井作业人员操作证,却被认为不是铁矿职工,这让张康新颇为无奈,他选择上诉。2022年,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2年11月,张康新终于拿到了重审结果。法院查明,张康新社保参保证明显示,这家铁矿于2007年至2015年为张康新参保工伤保险,据此裁决张康新与铁矿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这一步就走了两年多的时间,太难了。”如今,患有尘肺病的张康新时常感到气喘,劳动能力也有所降低。
用工情形复杂增加认定难度
“职业病是工伤的一种情形,确认劳动关系是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的起点。”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很难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职业病具有潜伏性、迟发性。不少劳动者出现身体不适时,已经离开相关岗位和用人单位数年甚至数十年。有劳动者表示,如果工作时没有注意搜集和保存与工作相关的材料,患病后会因为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导致难以维权。
曾在一处金矿从事10年打风炮工作的于超文(化名),在离开金矿岗位20年后,被诊断为尘肺病一期。然而,所在地的职业病防治和诊断单位认为,诊断书上的“尘肺病一期”仅为临床诊断,不属于法定职业性尘肺病范畴。
如何证明自己与金矿存在劳动关系?于超文犯了难。“已经过去好多年了,矿和企业都没有了,当时没签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是现金结算的。”找不到能证明劳动关系材料的于超文,没能被认定为职业病。
“有些没有登记注册过的小矿、小企业,一旦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想找到这些用人单位都很难。”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铁流律师向记者介绍。此外,层层转包、分包等用工关系,使得劳动关系认定愈发复杂和困难,增加了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还有患病劳动者反映,原工作单位出现改制、合并等变动,有“新官不理旧账”、现单位否认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情况下会裁判用人单位有用工主体责任,但这与确认劳动关系、诊断职业病并认定工伤后的保障相比,还存在差距。”管铁流表示。
专家提醒劳动者保留证据是关键
“有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甚至不让劳动者留存劳动合同等材料,这给劳动者维护权益增加了难度。”陈剑峰说。不过,他指出,即便没有一纸合同,还可出具相关凭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还存在,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追责。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现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技术手段也更加多样,劳动者想要搜集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只要留心是可以做到的。”管铁流提醒,劳动者入职时应了解自己与用人单位是何种用工关系,如遇到复杂用工关系或用人单位主体变更等情况,应有意识地搜集和保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
赵琛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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