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丨让依法追究“极恶少年”刑责,成为法治的必然
牵动人心的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有了新的进展。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3名未成年人将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起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的个案中,青春因暴力行为而戛然而止,令人感到心痛和愤怒。生命的教育、法治的教育不应该是滞后的,更不应该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依法追究年满12周岁行凶者的刑事责任,充分展现刑法相关法条的威严,也是向所有未成年人开展的沉重而深刻的法治课:没有法律不能管的“小霸王”,未成年人也必须敬畏法律。
早先,刑法一直沿用1979年的规定,将最小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定为14周岁。随着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智力成熟的提前,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关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下调: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修改有精准指向,同时充分考虑到这一年龄段不同个体的心智发展水平以及个案差别,没有“一刀切”,而是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个案甄别,决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慎刑原则。
社会的安全感,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安全感需要用法律兜底。最高检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回应了公众对正义的期待,织密了法制运行之网。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还必须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应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加大教育矫治力度。同时,也要划定一条红线,让依法追究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刑责,成为法治下的必然。
(文丨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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