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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视频应用程序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3-03-21 10:09:00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专家学思】

  作者:唐林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近年来,各大视频App在剧集、综艺、动漫、游戏等内容领域常态化稳健发展,逐步实现了发展策略的转型升级,催生出一系列兼具热度和口碑的影视作品。国潮IP成绩斐然、特色赛道渐次崛起、国风与传统美学实力出圈,毫不夸张地说,各类视频App在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文娱行业的繁荣。

  随着视频App间的竞争加剧,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包括但不限于“宣传误导”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逐集解锁”侵害消费者选择权、“套娃收费”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权益限制”侵害消费者时效利益等,究其本质,是运营商盈利压力向消费者群体的不合理转嫁。消费者权益所受损失与维权成本之间的巨大鸿沟,给予了视频App“花式压榨”消费者的底气。长此以往,视频行业基于专属权益提供获取会员收入、基于内容分发获取广告收入的正常盈利模式均将不可持续,甚至整体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下降螺旋。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纠偏平台运作的不良导向,应革新经济逻辑与社会逻辑相互兼容治理机制,形塑策略合理、健康有序、良性互动的发展生态,督促运营商采取负责任的商业模式。

  落实视频App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契约精神和守法理念的相互加持。商业模式个性化发展与消费者权益充分保障,系长期动态适配过程,居于信息和技术优势地位的运营商不应滥用格式合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实际运营中,不少视频App为逐利肆意变更协议条款,而消费者只要继续使用,即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此种行径不仅有悖于《民法典》第496条格式合同订立的公平原则,还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34条要求提前7日公示修改的强制性规定。针对运营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面限制投屏清晰度、禁止连线外放、封禁多设备登录账号等情形,用户协议变更应从“告知—同意”的静态模式向“知情—同意”的动态模式拔擢。

  健全视频App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待法律规则与技术标准的双重补强。为减少技术迭代带来的监管套利空间,相关法律和标准必须与时偕行,及时回应视频App消费模式的变迁,按需进行能动性调整。例如,面对内生广告的屡禁不绝,可考虑在既有《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17、18条禁止剧集插播广告和非冠名挂角广告以及《广告法》第44条禁止无法一键关闭弹出广告的规定之外,针对中插、跑马灯、剧情植入、弹窗、暂停页等新兴广告类型补充制定禁止或附条件的播出规则。再例如,就视频App“安卓系统和苹果系统”或“国内版和海外版”所存在的同片不同价、充值不通用、权益不一致等现象,应尽快制发行业通行的技术规程与收费标准,最大限度抹平不同终端消费者间的服务价差。

  提升视频App消费者权益保护,呼吁专项执法与行业自律的多元共治。对于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未在到期日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隐形续费行为”以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借助技术手段进行强制交易的“套路签约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和网络监管部门应重拳整治。考虑到外部监管普遍存在滞后性,事前监管与事后执法的治理闭环亦需要内生性行业自律机制。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于2023年2月联合多家数字媒体公司倡议“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坚持依法依规运营,不断优化用户体验”。为丰富行业自律内涵,可依托行业协会的影响力,聚合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视频App的治理和净化以实现乘数效应甚至指数效应,从而形成覆盖各大视频App的健康商业生态圈层。

  强化视频App消费者权益保护,有赖集群联动式社会责任的共同遵循。日益细分的差异化娱乐需求下,“精耕细作”式的收费模式无可非议,但这并不意味着视频App可以透过巧立名目等方式“尽薅观众羊毛”。当前,视频App竞争已呈“逐底”之势——VIP之上增设SVIP、年度大会员之上增设超级大会员,即便会员登顶,“超前点播”“单片点映”“花絮解锁”等服务仍需额外付费,为此运营商还可能故意减缓更新周期。虽然,《价格法》第14条禁止变相提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9条禁止误导客户,但扭转视频App“群体性无底线”逐利的关键,在于构建由横向竞争性互惠共生关系的同业平台共同遵循的社会责任规则,并配合政策性的因势利导,促使各运营商基于视频产业链上中下游营销各方、内容各方、资源各方间的生态联结关系,实现互治共荣的“逐上竞争”。随着竞争战略、定价模式和运行机制的协同优化,运营商对外共同遵守打造精神文明建设首善之地的“宏观社会契约”,对内彼此认可有序竞争、技术向善的“微观社会契约”。如此,消费者支出的每一分钱,方能获得质价相符的应有回馈。

(责编: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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