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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以法治力量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

发布时间:2023-01-10 14:31:00来源: 央广网

  2022年12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合肥市消防条例》(下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忠诚履职尽责,在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公共消防安全提出了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此次《条例》的修订,充分强化问题导向,有利于依靠法治方式和法治力量推动解决影响消防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立法调研的首要任务在于深入实际、发现问题,依法履职行权,展现立法之为。

  2022年7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率队赴庐阳区,就《合肥市消防条例》修订开展立法调研。来到居民小区,调研组实地了解消防设施维修改造、非机动车上楼安全管理等情况。同时,在消防救援大队,认真察看抢险救援器械装备使用情况,听取队伍建设发展情况介绍。座谈会上,调研组听取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全市消防工作和市消防条例修改情况的介绍,与部分市直部门、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市属企业进行交流。

  2022年8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合肥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规起草小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作了初步修改。随后,法规起草小组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意见,并将收集到的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合肥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加强消防救援力量;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对于小区、施工现场等火灾隐患集中的区域,及时消除隐患……2022年10月28日,在市第十七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现场,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大家普遍关心的建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此次《条例》的修订自觉对标对表,加强内容审查,有利于衔接好“上位法”。

  夯实安全责任推动问题短板解决

  《条例》新增了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的规定。规定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智慧消防建设,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关于消防安全责任,《条例》新增了“依法处置消防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规定。《条例》同时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出租房屋、施工现场、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隐患集中的区域,《条例》也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同时,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夜间住宿和经营的场所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夜间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汇聚民意民情适用场景更接地气

  在预防火灾方面,《条例》针对液化石油气使用、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增设相应条款,制约违法行为。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规定存储或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地下空间内使用或者存储液化石油气。

  《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其他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用于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确定双方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关于火灾预防与消防组织,《条例》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通道等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要求、方法。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当按照规定保持畅通,楼梯间以及前室的疏散门,属于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发生时能自动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在生产、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以及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全面加强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是立良法的关键。明晰物业管理职责,对于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十分重要。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同时,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此次《条例》还提出要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对消防救援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

  消防工作事关全社会的安全稳定,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危。今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依法履职,开展执法监督、助力消防事业健康发展,为合肥市安全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刘畅)

(责编: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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