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药品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药品行政处罚基准
近日,青海省药品监管局发布《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青海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确定了本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5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处罚幅度进行明确。
《规则》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在裁量规则的设定方面,除对一般情形进行规定外,还明确了对同一当事人有数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并且严格禁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在特殊事由设定方面,对“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专门的定义和较为细致的划分;对法律法规关于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中适用“免责条款”应当满足的条件进行明确。
《基准》用条例方式对《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中医药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法律责任部分需要裁量的条款,依据不同的裁量情形进行具体细化,主要由违法行为、裁量等级、裁量情节、裁量基准、关联法条等五个部分组成。在裁量阶次方面,划分为4个阶次,即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在裁量范围方面,《基准》对财产罚中的“罚款”和资格罚中的“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需要进一步量化处罚种类和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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