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
近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记者日前就《条例》实施后适用范围及对骗保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变化等采访了拉萨市医保局基金监督科科长李君梅。
“《条例》相当于医疗保障基金领域的一个法典,《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医保基金监管无相应法律法规的空白,标志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有了执法依据,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医保法治化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李君梅说。
《条例》发布前,拉萨市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的一些法规条例,可操作性不强,其中的内容也不符合拉萨市实际和改革的需要。李君梅举例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在法律上并没有体现出来,造成拉萨市的医保制度不协调、不统一,且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李君梅表示,在《条例》的适用范围方面,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适用本《条例》;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参照本《条例》;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李君梅告诉记者,《条例》加大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处罚力度,并新增了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过度检查、串换药品等七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设定了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等法律责任;针对违反相关规定参保人,设定了暂停参保人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等法律责任。《条例》引入行政“双罚制”,落实“处罚到人”,规定了对单位违法情形下的个人一定年限的从业禁止,即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李君梅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增强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共同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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