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疫情防控: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 这些法律法规要了解
中国西藏网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在9月13日召开的西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三十六场新闻发布会上,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宏发介绍,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对疫情防控中的法定职责、法定义务、违法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共9章80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并对不同类别传染病在监测范围、报告主体、报告时限等方面进行了区别规定,进一步突出重点,体现了分类管理的理念。
西藏本轮疫情发生以来,西藏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照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施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了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都有哪些义务要履行,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负怎样的责任?张宏发介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以下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公民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不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国西藏网 记者/王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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