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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西藏自治区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制度措施

发布时间:2024-01-18 10:37:00来源: 中国西藏网

  中国西藏网讯 2023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实施办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将为新时代西藏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实施办法修订背景及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工会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同时,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工会改革取得一系列成绩,工人队伍构成、企业组织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工会法作了第三次修正。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了“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的战略部署,实现宏伟目标需要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2023年1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西藏工会工作和工人队伍建设提出新的要求、作出明确部署。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工会法,解决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与修改后的上位法部分不一致、不衔接等问题,落实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适应工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回应新时代全区各族职工群众的新需求、新期盼,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纳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启动修法工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总工会党组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自治区总工会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立足实践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凝聚共识,高质量提出修法议案。自治区人大法制委积极履行统一审议职责,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充分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法规草案,推动修法工作顺利完成。

  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会工作、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一是突出政治性,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全面领导。二是突出统一性,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三是突出时代性,更好满足职工新需求。四是突出地域性,增加了聚力“四个创建”等富有西藏特色的相关内容。五是突出操作性,更好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作。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5章39条,自2024年2月1日施行。

  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

  工会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工会工作的根本保证。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明确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地位,体现党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实施办法聚焦党中央对工会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党委的工作安排,明确工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组织动员各族职工积极参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为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二是明确新时代工会基本职责。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实施办法与工会法的规定相衔接,将工会基本职责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进一步明确工会组织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三是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对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出更高要求。西藏自治区在创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进程中,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实施办法新增一条,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法定职责,要求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领导,企业强化和落实培养产业工人的主体责任。四是突出维护民族团结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会议上作出“在西藏,现阶段维护稳定仍然是第一位的工作任务”的明确要求,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是工会组织服务维稳工作任务的重要抓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职工进行“五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职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明确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坚决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工会组织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群众,是落实工会各项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新形势下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工会组织体系。一是扩展工会组织的覆盖面。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本次修改实施办法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夯实工会基层基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工会作用,将更广大的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二是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随着近年来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西藏自治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如何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群体建会入会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成为重点、难点问题。本次修改实施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理由,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要求工会组织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夯实法治基础。三是优化建会模式。实施办法贯彻“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原则,明确企业和职工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依法可以建立总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设区的市级以下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规定劳务输出人数较多的村(居)可以建立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激发基层活力。四是扩宽入会渠道。实施办法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分布广泛、就业灵活、流动性强等特点,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会,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入会权利。五是明确各级总工会主席会议的法律地位。根据西藏自治区工会系统召开主席会议没有法律依据的现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总工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负责日常工作。六是加强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权益保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薪酬、住房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解决其后顾之忧。

  四、完善维权长效机制,夯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基础

  工会要抓住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健全工会组织维权机制,充实工会组织维权措施。一是健全工会组织维权机制。明确要求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与同级工会的沟通联系机制,研究解决涉及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实际问题。明确各级总工会应当依法为所属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可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形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是新形势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是工会参政议政、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更好地维护职工权利的制度安排。二是明确工会组织的建议权、监督权和调查权。明确工会组织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加调查权,是保障工会认真履行维权服务的重要举措。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时,对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有权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三是完善保障工作机制。为保障工会主席等工会干部更好履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能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组织的同意。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的非专职委员、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协商谈判代表从事工会工作的权利,明确其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待遇不受影响。

  五、聚焦职工“急难愁盼”,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着力解决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用心用情做好服务职工工作。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明确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群众的要求,完善职工关爱帮扶机制,切实解决职工实际困难。一是提高职工能力与素质。为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工会组织会同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规定根据政府委托,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二是推进职工服务阵地建设。为充分发挥工会阵地服务大局、服务职工的重要作用,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支持车载工会巡回服务站和工会数字化建设,明确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依法兴办为职工服务的工人疗休养院、工人文化宫等企业、事业单位。三是完善职工福利与帮扶服务机制。工会要赢得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必须用心用情做好服务职工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提升职工生活品质行动,发展工人疗休养事业,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工作机制。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建立职工福利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递增机制;各级工会组织协助用人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机制和离退休职工关心关爱机制,开展职工帮扶救助、送温暖等活动,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六、保障工会事业物质条件,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

  工会自有经费、资产以及国家、用人单位等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和资金,是工会开展活动和举办职工事业的物质基础。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保障工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条件,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的监督管理。一是规范工会经费来源和拨缴方式。为确保工会经费的足额收缴,保障工会组织办公和开展活动的物质条件,实施办法明确工会经费的来源,规定用人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并由各级税务部门实行代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为工会组织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二是加强工会财产的保护。保护工会财产不受侵害,是工会顺利开展工作的前提。实施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拨给工会组织使用的不动产及各类设施,工会组织兴建、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和工会组织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三是加强工会财产的监督管理。要求各级工会组织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经费的预算、决算、财产管理情况和工会组织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规定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法定代表人、财务分管负责人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明确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督促工会组织依法管理使用资产。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们要以这次实施办法修订实施为契机,准确全面把握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推动各项制度措施落实落地,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服务好广大职工群众,发挥好工会组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以工会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推进西藏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中国西藏网 文/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责编: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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