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甘孜新龙公安查获一起非法采石行为
中国西藏网讯 9月24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沙堆派出所民辅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沙堆乡境内有人利用挖掘机在一石崖处采挖石料,当即对现场人员展开调查,在确认采挖石材无任何合法手续后,巡逻民警遂将违法嫌疑人带回派出所核实。经查,违法嫌疑人仁某某某(男,新龙县人)对其无证采石变卖牟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已移交新龙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土资源安全,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新龙县公安局在强化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的同时,结合辖区实情,主动担当作为,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非法采石行为。(中国西藏网 通讯员/任文波)
法律链接
1、对无证采矿的,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开采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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