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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齐永昌 发布时间:2018-07-03 11:16:00来源: 拉萨日报

7月2日,记者从西藏人社厅了解到,6月下旬,西藏结合实际制定并出台了《西藏自治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该《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上了“黑名单”后,将会受到暂停审定社会保险补贴,被西藏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开曝光等多种惩戒措施。

西藏人社厅劳动监察局副局长戚志刚说:“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西藏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戚志刚解释说,《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为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存在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西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谈到如何惩治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时,戚志刚表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西藏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信用中国(西藏)”网站、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纳入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同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对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暂停审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得享受稳岗补贴政策;暂停审定用人单位创业担保贷款、岗前职业培训补贴;不予受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推选评先评优;列为劳动保障失信单位,每年实施不少于两次劳动保障监察巡视检查。

戚志刚告诉记者:“对法院已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其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进行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将被实施限制措施。在其它方面,也将被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据了解,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从做出列入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在被问及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后是否有机会被移出时,戚志刚表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做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责编: 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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